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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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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一、告示作用 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 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
国家的意见和态度是以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为依 据做出、并加以宣布的指示。这种指示反过来又受到社会价值准则、道德观念或理性判断的决定。因此,通过法,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甚至可以知道从国家的观点什么是明智之举,什么是愚昧之举。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指引作用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指引有两种情况,第一,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第二,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从立法的意图来说,这两种指引所包括的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但不同的是,就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指明的行为;而就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法作为规范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即针对群体和类行为的、复现的指引。这使法的指引作用比个别调整具有更稳定和更持续的影响和效力。一般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实质上是个别指引,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调整则是规范指引。人们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包含了这种意义。 三、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惟一的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但是,法所做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它们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什么行为是可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可做的,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对行为的评价大体上说来是不会因人而异的。当然,在利用法律规范对行为评价时,评价者对规范的理解也可能发生细微的、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差别。不过,这种差别在其他评价标准中就更为明显和经常。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在同一个社会,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不同,或者由于接受的风俗和纪律不同,每个人对一定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只有在与该人具有相同标准的那些人中间才是有效的。对法律规范来说则不同,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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