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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与法的规范作用相比,法的社会作用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规范作用是从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外部影响力出发来分析的,这种外部显现的东西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认识的现象。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从法的比较隐蔽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分析的,加之不同类型的法的社会作用显然是不同的,这就增加了认识的难度。但是,相对于法的规范
作用,法的社会作用问题更为重要,在很多场合,人们讲到法的作用实际指的就是法的社会作用,所以应当着重进行考察、分析和评论。为便于说清法的社会作用,有必要把法的作用分为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主义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并分别论述之。
  一、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一)维护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这种冲突和斗争是对统治阶级和整个社会最严重的威胁。因此,必须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对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的控制是通过国家力量来进行的。国家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实质上掌握在经济上最强大的阶级、从而也是政治上最强大的阶级手中的力量。所以,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体系建立的秩序,是把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阶级统治的含义极为广泛,包括经济、政治和思想等领域。因而,维护阶级统治就是维护统治阶级对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及在组织生产、分配和消费方面的优越地位;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支配地位;保障统治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垄断地位或优势。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由于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斗争,统治阶级常常被迫做出某种让步,在自己的法中做出一些保护被统治阶级个别利益的条款。这种条款既是被统治阶级斗争的成果,也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长治久安而暂时缓和阶级斗争的一种措施或让步。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统治,法也对统治阶级内部个别违法犯罪的成员实施惩罚,特别是整治腐败,禁止滥用权力,打击公开蔑视统治秩序的极端行为。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确有不少著名的“清官”。他们公正廉明,刚直不阿,敢于打击豪强,为民除害的精神和品质,就是在今天也是难能可贵,值得宏扬的。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是为了维护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长治久安。除了制裁统治阶级内部违法犯罪之外,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也十分注意及时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矛盾和利害冲突。例如,现代西方国家实施的有关政治竞选、公共权力制衡、反垄断法等,实质都是从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资产阶级内部政治和经济利益矛盾的调整。
  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必须扩大其社会基础和政治力量。所以,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也时常注意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适当照顾同盟者的利益。
  以法作为工具,将阶级关系纳入法律秩序的范围内,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积累的结果,它比直接的暴力镇压高明得多。因为这种限制、禁止和控制在外观上对于一切社会成员往往都是无例外的。同时,法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客观化(外化)的产物。作为客观的标准,能够促使人们按照已知的标准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影响、监督和评判别人的行为,从而减少推行统治阶级意志的阻力;可以使国家暴力备而不用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就能够达到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的预期目的。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除了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这一主要作用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共事务”是与阶级统治相对而言的。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的法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这些基本生活条件大致包括:最低限厦的公共治安,社会成员或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生态平衡,交通安全等。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安全法、人权法规、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都是为着这种目的而制定的。
  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其中包括确定生产管理的一般规则,各种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规定基本劳动条件等。这方面的法是为了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高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例如,产权法、公司法、契约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的作用均在于此。
  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生产社会化是与社会发展同步的。古代社会典型的社会化大生产是兴修水利、组织灌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科学技术的广泛使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致使私人由于资金、技术和劳力的限制无法承担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水利、能源、交通、宇航、基础设施工程,于是国家通过立法来组织实施这些工程。
  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对易燃、易爆、高空、高压等危险性行业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和无过错责任制度,对直接关系人们的健康、安全和生命的消费品制定科学的标准,对它们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
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状况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具有长期稳定的意义,以至决定着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所以,自古以来,特别是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两方面作用是一致的,这是因为:首先,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而国家政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其次,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即恩格斯所说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还要指出,以上法的两方面作用有时是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和履行的,有时是由同一规范同时承担和履行的。这就使得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在不同的法中的表现有所不同:有的法的阶级性表现得强烈和明显,有的则隐晦曲折。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整个法的阶级性,不能把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截然对立起来。在阶级社会中,根本不存在无社会性的阶级性,也不存在无阶级性的社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