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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于各个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起点和途径不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和水平不同,它们的经济基础会存在某些差异,有时甚至是明显的差异。但有些方面是共同的,即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导的,都消灭了剥削阶级,阶级对立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与这种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社会主义法必然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这是社会主义法与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区别。与这一本质区别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也根本不同于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社会作用。 就我国当代社会而言,法的作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作用的力度也是十分强大的。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曾经有过各种不同的概括和表述。例如,①法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作用,法在处理敌我矛盾方面的作用;②法的对内作用,法的对外作用;⑧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法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④法在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法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等等。这些概括和表述曾经在一定时期、某些方面帮助人们认识了法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方式未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当代中国社会对法的实际需要和法应有的社会作用,因此,需要采用一些新的方式来阐述我国法的作用。这些新的方式必须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必须贴近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必须突破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某些传统观念的束缚与限制。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即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法的总体作用就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上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生活中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外关系上实行开放、和平和合作。与此相适应,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①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②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⑧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④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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