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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做出行动安排和计划。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同时也可能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在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如果没有一定的公认的规则,去据以预测自己行为和安排的后果,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际效果。例如,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预见到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或无效的,违反合同将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再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颁布和宣传,人们可以相当准确地预见到组织非法游行的后果。总之,由于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来合理地做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五、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由于法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中反复实践的东西,人们可以不知不觉地达到对法的认同,被法所同化,形成守法习惯。其次表现为通过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他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例如,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人们今后谁再做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再如,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法的这种特殊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 六、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罚款;经济法中的停止供应原材料、停产整顿、停止贷款;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止营业等;宪法中的对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弹劾、罢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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