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二十二章 法治与法治国家>>第四节 现代中国的法治实践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十六大报告论述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些论述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内容的科学阐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又是始于足下的现实实践。依法治国,要立足于现实但不能安于现状;要循序渐进,又要有所作为。为此,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①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③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④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⑤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概括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体法治目标的实现,预示着法治国家进程界点的连接,一个界点一个界点的贯通,最后才能达到法治的彼岸。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