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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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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的一般涵义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value)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的方面来理解: 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作为 “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即自然、社会(客体)等的实践一认识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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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值所表征的这种实践一认识关系中,作为实践一认识活动中两个既相对立又相联系的实体性要素,“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或实践一认识活动的行为者本身;“客体”是指实践对象、认识对象,或主体行为的对象本身。简言之,主体是指某一关系行为的行为者,客体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在人类的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外界物不仅仅是被感知、被反映、被作用的对象,而且更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人之所以要去认识客观世界及其事物,是为了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而人之所以要对客观世界及其事物进行改造,又以满足人的自身需要为最终目的。所以,归根到底,人的一切实践一认识活动无不是为了把客观存在的对象改造成为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事物。人和物之间的这种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而在价值关系中,人是价值主体,外界事物是价值客体。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从始源意义来看,价值经常被界定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因此,在人类的实践中,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目标的东西(实体与精神),就是有价值的,就会得到人们的肯定性评价。反之,那些不能满足人的需要,无助于实现人的目标,对人无用、无利甚至有害的东西,就是无价值的或负价值的,必然受到人们的否定性评价。诸如自由、正义、财富、知识、美德等等,都是人们所希望的东西,因而被人们视为价值的存在形态。 总之,从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价值(value)与善(英文为good)视作两个大体一致的概念。在任何场合,当人们说“某物具有某种价值”时,也就意味着该事物具有某种“好”的属性: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主体的需要能够被客体所满足,客体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理解价值这一概念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离开了“主体”,所谓“客体”就只不过是一般的“对象”而不成其为“客体”,此时的“对象”或所谓的“客体”就无所谓有无价值(好与坏)。因此,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原点和标准,恰恰是主体在赋予客体以一定的意义,按照李德顺教授的说法,“价值”这种现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地取决于价值关系主体的情况,而不是由客体所决定的。 第二,在价值关系中,客体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又同时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也就是说,某种事物是否有价值?具有何种价值?具有多大的价值?这些问题并不能完全由主体单方面决定,价值既反映着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也反映着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总之,单纯地把价值归结为主观(或主体)现象或客观(客体)现象都是不正确的。 第三,无论如何,在理解价值的内涵与意义时,我们都必须将价值关系的主体置于核心地位,不能将客体的客观属性与主体等量齐观。因为,在主体的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客观上就具有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符合或接近与否的性质,而这种性质,又恰是主体内在尺度作用的结果。它的肯定表现即正价值,即客体不断主体化和主体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与之相反的结果,就是负价值。这样,在主客体相互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尺度满足主体需要,是否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的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价值。所以,“价值”实际上就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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