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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的另一位跨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赫克提出,法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他在对概念主义法学抨击的同时接受了耶林的思想,并形成独立的新学派——利益法理学。他在1914年出版的《法律解释和利益法学》一书中写道:“法律是所有法的共同社会中物质的、国民的、宗教的和伦理的各种利益相互对立、谋求承认而斗争的成果。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中,存在着利益法学的核心。”利益是法的原因,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在立法问题上,利益法学派主张,法规范中包含的原理是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法是冲突的人类利益合成和融合的产物。法只表明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胜过另一集团的利益,或双方的利益都应服从第三个集团或整个社会的利益。“立法者决不是幽灵,他的使命是概括地表述作为原因的利益的记号。”立法者必须保护利益,他要去平衡互相竞争的生活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法官要做出公正的判决,决不应像一台按照逻辑机械法则运行的法自动售货机,也不应只是根据正义感进行判决,而必须弄清立法者通过某条特定的法规则所要保护的利益,并找出优先的利益从而使各种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法官应给予被承认为在法律中占支配地位的利益以优先权。”由于每一个法律秩序都是有缺陷和空白的,因而需要法官善于发现规则的目的,通过创造性的、合理的解释去平衡互相冲突的利益。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西方法学三足鼎立,其中社会法学派专门对利益问题进行了特别研究。庞德认为,法的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以便使各种利益中大部分或我们文化中最重要的利益得到满足,而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的牺牲。他曾经对利益作了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式的详细分类,有人甚至称这是庞德对法哲学最为卓越的贡献,是本世纪最富教益的思想理念之一。庞德把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所谓个人利益,指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包括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指国家作为法人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则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其中既有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各种社会制度的利益,又有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以及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 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长期存在着义、利之争,直接关涉到对道德与法功能的不同看法。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应当提倡义、利并举,以义取利。在人治社会里,人际关系决定着利益关系;在法治社会中,法对利益加以适当地调控,必须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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