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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还是属于纯粹的国内问题。二战后,鉴于纳粹法西斯政权和日本军国主义政权侵害各国人民人权的暴行,国际社会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和救济——大批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纷纷制定出来,并形成了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人权法。一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种人权法律文件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在不断完善。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以下四类:第一,人权宪章类,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类,如《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三,特殊主体(社会弱者)人权保护类,其中包括对妇女权利、儿童权利、难民和无国籍人员的国际保护;第四,战时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类,如《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人权保护和救济制度,就现在的状况来说,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由于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和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就意味着承担了保护人权(既包括本国人权主体的人权,也包括非本国人权主体的人权)的国际义务;二是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机构担负起调查、监督人权问题及其解决情况的职责。 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是必要的。对于粗暴侵犯人权的严重犯罪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与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近几十年来,联合国在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挥过重大作用,人权原则已成为联合国采取行动的基本依据之一。但是,必须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作法。 必须指出,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同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是一致的,在正确认识与处理两者的关系时,一方面要抵制和反对“人权无国界论”,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另一方面,也应实行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对于危害人类和严重侵犯基本人权与自由,已构成国际罪行的行为,国际社会应进行干预与制止。同时,对于人权公约缔约国采说,也应按其所缔结的人权公约的规定,履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包括着尖锐的政治斗争与外交斗争,既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也是涉及国家相互关系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我们要把握问题的实质,从有利于人类进步与世界和平的高度去正确认识与处理,从有利于当前反对恐怖主义、霸权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的大局去认识。 我国政府一贯尊重和支持《联合国宪章》促进与保护人权的宗旨,并为实现这一宗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推动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在参加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活动中,维护、丰富和发展了人权概念与理论,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文书的起草工作,并在较短时间内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同时,为制止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抵制人权领域内的霸权主义,倡导正常的国际合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受到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与好评。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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