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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秩序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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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 | ![]() |
在这种意义上,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 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正如英国社会学家科恩总结的那样,秩序有以下五种规定性:1.“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限制、禁止、控制有关;2.它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的行为的;3.它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4.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5.它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因此,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除了极少数心怀叵测试图从混乱中渔利的人,绝大多数人,无论生活背景、所属阶层及社会角色有何不同,在期望着某种秩序存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因此我们说,秩序乃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而法律也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 由于时代和阶级背景的差异,不同的人对秩序有着不同的界说。以历史阶段为线索,大体可归纳出以下四种秩序观。 第一,等级结构秩序观。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由于并非所有的人都具备发展其美德的能力,正如人有不同的体质,所以人天生就应分为不同的等级。这个等级结构的标准因才定分、各得其所、和谐一致,各等级之间不得互相僭越。西方中世纪最权威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把封建等级制度看成是不可侵犯的秩序,认为整个世界就是一个以上帝为最高主宰的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等级结构;教会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具有最高的统治权;直接管理社会的世俗君主政府则必须服从教会的命令;而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受到理性、神法和政治权威三种秩序的支配;任何人都不得破坏这种秩序,否则便是违背上帝的旨意,要受到上帝的惩罚。中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宣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这一思想为历代统治者所采纳,并且为官方思想家所继承。自西汉大儒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三纲五常”被明确宣布为封建社会秩序的基本内容。 上述观点都曾为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所极力推崇并加以采纳而成为官方权威。对其历史背景加以分析可以发现,等级结构秩序观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贵族的特权地位,控制社会流动(上层向下层流动或下层向上层流动),或把社会流动限定在统治阶级利益允许的范围内,其核心内容是维护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的统治,从而最大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第二, 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活动家所追求和强调的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主义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曾对这种秩序做了如下的描述:“我们希望有这样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切卑鄙的和残酷的私欲被抑制下去,而一切良好的和高尚的热情会受到法律的鼓励;在这种秩序下,功名心就是要获得荣誉和为祖国服务;在这种秩序下,差别只从平等本身中产生;在这种秩序下,公民服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服从人民,而人民服从正义;在这种秩序下,祖国保证每一个人的幸福,而每一个人自豪地为祖国的繁荣和光荣而高兴;在这种秩序下,一切人都因经常充满共和感情和希望得到伟大人民的尊重而成为高尚的人;在这种秩序下,艺术成了使他们高尚的自由的装饰品,商业成了社会财富的泉源,而不仅是几个家族的惊人富裕。”那么,这种美好的秩序应当如何建成呢?按照卢梭等人的设想,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建立。即通过人民之间的自由协议,每个人都将自然权利让渡给集体而组成国家。在此过程中,人们的“自然平等”、“自然自由”转化成了社会自由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契约的平等及法律上的平等。人们虽须服从国家,但因为这是服从公意,因而也就是服从了自己的意志,而国家则必须为实现公意而进行统治,一旦偏离了公意,并严重损害了人民的自由平等,人民就有权解除契约,夺回其失去的权利。 自由、平等的秩序观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社会基本秩序提出要求并加以设计的,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的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对于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社会本位”秩序观。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级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大,于是资产阶级学者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法国公法学家狄骥认为,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而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性质所生出的社会最高准则即客观法,乃是维系社会连带关系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它高于并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对社会中所有成员普遍适用。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则必须要以“社会化的法律”取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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