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二十七章 法与秩序>>第一节 秩序的释义
 
  “社会本位”的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并把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应有秩序的内容。资产阶级试图通过此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第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等级结构秩序观是与古代社会的生活条件相适应的,在现代文明中它已经完全过时。自由、平等秩序观和“社会本位”秩序观是现代文明的产物,其中分别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然而,它们都是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理论,并不能深刻地揭示出秩序的深刻本质,这一任务只能由历史唯物主义来完成。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首先,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秩序,任何社会的秩序都是该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的展开。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秩序是社会生产方式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表现出来的形式,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也决定着秩序的社会性质。例如,在资本主义工业社会中,全部社会秩序都是围绕生产装配线和工业资源的占有这个核心而建立起来的:个体的生存方式和行为方式,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的种类、数量、职能及其相互关系,法律制度的原则和基本内容等形成社会秩序的一切最基本的因素,都首先要立足于此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就不能准确而深刻地说明,不同社会之间的秩序何以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别。
  其次,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从直接的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现行秩序能否在利益冲突的压力下免于崩溃,首先取决于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正常地发挥作用。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现行秩序能否维持以及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有效工作,要以现行生产关系是否仍然具有历史合理性为决定性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个阶段上,如果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的水平,它就是不可取代的,它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也因此而同样是不可取代的。此时,任何破坏秩序的力量同秩序所具有的生命力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无论这种破坏力量是来自于孤立的犯罪还是群众性的反抗,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总是能够赋予秩序以力量,使它能够在动乱之后获得再生。反之,如果因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日渐丧失,则国家和法律的强制便难以压制对秩序的颠覆,此时,旧秩序的崩溃和新秩序的形成便同样不可避免。
  再次,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在阶级分裂的条件下,生产方式所需要的秩序,就是由统治阶级积极建立起来,由被统治阶级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这种秩序的存在,意味着统治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得到确认,意味着他们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优先的保护。即使这种秩序是以民主的方式和平等的自由权利表现出来的,其背后的资源不平等占有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依然存在。只有在私有制、剥削和阶级分裂被消灭以后,才有可能出现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自由和平等的秩序才会具有完全真实的意义。
  与秩序相对的是无序。当无序状态出现时,关系的稳定性消灭了、结构的有序性混淆不清了、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被打破了,偶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地干扰人们的社会生活,从而使人们之间信任减少、不安全感增加,为了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类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其发生。在文明的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
  秩序在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为其他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没有秩序的存在,很难有法的其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