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二章 法与政治>>第二节 法与国家
   
 二、法与国家的关系
  法和国家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认识法与国家的关系对于深入理解法的本质、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以及把国家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勃,道,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国家与法的起源上看,两者都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存在而产生的。
  其次,从国家与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发生着最直接、最明显的反作用。
  再次,从国家和法的本质上看,在阶级社会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客观化、定型化国家作为一种权威性的政治组织体系,则是统治阶级用以推行其意志的工具。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们都是人民主权的体现,都是为了人民利益的实现而运行。
  最后,从国家和法的存在方式上看,它们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法作为国家意志,要由国家来确立和-推行;国家作为实行统治的组织,要由法来协调其内部关系并为其活动指明方向,提供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规则。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多次指出,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自己统治的机器。把国家说成是机器,这是很形象的比喻。一提到机器这个概念,人们就会想到它是由齿轮、杠杆和纽带等部件组成的。然而,机器之所以是机器而不是部件的简单堆积,就是因为它除了物质部件之外还有着严格的程序系统,只有把这些物质部件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并按照规则来操作,它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转,从而发挥其特定的功能。国家这部庞大的机器,主要由官吏和武装力量两种成分组成,统治阶级把这两种成份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在各种国家机构卑面,就构成了国家机器的各个部件,然后,再把这些部件组织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就构成了完整的国家机器。把国家机器的各个部件联结起来,使之能够协调运转的程序系统,就是法的规范体系。我们通常所说的组织法、诉讼法和实体法,就是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国家机器的内部关系和操作程序。不难想象,如果只有国家机构而没有法,那么,国家机构的活动就必然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因为剥削和压迫的毫无限制而激化,统治阶级成员之间的利益争夺和竞争也会因为毫无规则导致内乱,这样一来,统治阶级的统治就难以巩固了。反过来,如果只有法而没有国家,那么,任何法律都会因为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成为一张废纸,正如机器的程序系统若离开了具体的物质部件就只能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之中一样,离开了国家这个社会实体,法的规范体系也就失去任何实际的社会意义。
  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理论研究中,经常有人提出是国家(权力)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并形成不同观点。主张国家大于法的人认为,当国家的职能和活动同现有法律发生矛盾时,法律应服从国家;主张法大于国家的人认为,对于民主政治来讲,守法应成为一种普遍义务,不仅公民个人要守法,国家机关也要守法,国家理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两种主张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却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家与法之间的辩证关系。确实,从法是由国家立、改、废这个角度,国家似乎是大于法的;然而,如果从任何国家机关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这一角度,法似乎是大于国家的。这种类似于二律背反的逻辑矛盾,说明国家与法的关系是不能用谁大谁小这种简单的公式来概括的。我们认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任何一方的权威性都不可也不应该绝对地优越于另一方。如果法律是绝对优越的,它就会成为一种超越一切、支配一切的永恒存在,这样一来,国家对法律的任何修改和废除都是不可能的了。如果国家是绝对优越的,那就意味着一个政权可以任意抛弃和践踏现有的法律秩序。这样一来,任何形式的民主都会被极端的恐怖统治所代替。解答这一矛盾,关键是要把法作为法律制度、法治秩序来理解。在革命夺取政权之后,新生的国家政权首先要建立宪法秩序和法治秩序,在这个时候,可以说国家大于法,因为国家先于法,国家是宪法和法律的创制者。在宪法秩序和法治秩序建立之后,国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界限内运行,即使国家要对宪法和法律加以修改,也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