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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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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一词具有多重涵义,在学术讨论、法律文献和日常用语中,它至少被在五种意义上使用。 第一,国家一词指称国家政权和行使政权的国家机构体系。例如,列宁曾把国家比做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这个机器是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和官僚集团所组成的一套机构,是来自于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 |
第二,国家一词指称由政府、人民和领土所组成并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这在讨论近、现代国际关系时最为常见。其中,政府相当于国家第一种涵义所指的政权和机构,但如果不拥有主权,便不能被称为国家。 第三,国家一词指称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律人格的特殊权利主体。这是国内法上的概念。在此意义上,国家同自然人一样有独立的人格和意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 第四,国家一词指称政治社会。此种意义上的国家通常被称为“政治国家”它是国家权力直接发生作用的所有政治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某些学者在学术研究时使用的概念,与“市民社会”相对应。 第五,国家一词指称社会的总和。例如,我国宪法序言中称“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当我们把“法与国家的关系”作为一个论题提出来,并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述的时候,我们所说的国家主要指第一种意义上的国家,即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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