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二章 法与政治>>第三节 法与政党及其政策
   
 二、法律与政策
  政党的政策是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做出的政治决策。其中,执政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影响程度的高低直接取决于该社会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形势。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和差别。第一,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它们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第二,政策可以主要由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动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第三,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但党纪只能适用于党内: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可以对任何违反者(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违法的外国人和组织)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第四,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而法律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律一般是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变动周期过短,则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便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这样就不能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
  上述区别和差别表明政策和法律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由政策来调整,还是由法律来调整,要以其性质和特点来决定;国家是以政策来治理,还是由法律宋治理,要看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历史任务。建国之初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来治理国家。建国之初主要依靠政策是有充足理由的,是可以理解的。那时,面临着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紧迫任务,不可能、斗争形势也不允许通过严密的法律程序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来指导斗争。所以,法律的数量不多,已经制定的法律也非常简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远远不能与党的政策相比,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主要是依靠党的政策,党的政策实际起着法律的作用,并具有高于法律的地位。但是,随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巩固,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主要依靠政策治国就不再可取和可行,而应当逐步加强立法,健全法制。党的八大政治报告和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均阐述了这种观点,指出:“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然而,八大过后不久,由于错误地估计形势,在党和国家工作中重新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就使得人治思想抬头,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的局面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变。从50年代后期到“文革”时期,几乎完全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政策代替法律,甚至可以改变和废止法律,法律没有任何权威可言,以至宪法被任意弃之不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彻底转向经济建设,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与此同时,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体制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改革。由于从规律上和客观需要上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政治,法律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地我们也从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并进一步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实行依法治国。法律成为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意味着我国已经实现了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据法律治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