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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

  一、政治文明的有机构成
  在政治思想史上,是马克思首次提出政治文明这一概念。1844年,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稿》中,马克思不仅把政治文明看作是与集权制相对立的范畴,而且把现代国家与政治文明直接联系起来,并计划从十一个方面来论证。即①现代国家起源的历史;②人权的宣布和国家的宪法;③国家和市民社会:④代议制国家和宪章;⑤权力的分
开:⑥立法权力;⑦执行权力;⑧司法权力与法;⑨民族和人民;⑩政党;⑩选举权。马克思因其他原因,没有把这一写作计划变成现实,但在这一计划的草稿中已经指明:第二;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不可分离,甚至可以说是同时代的产物,马克思所指的现代国家,在该草稿中已经写明,现代国家起源于法国革命。现代国家起源的历史就是指法国革命。第二,人权、人民主权、宪法、宪政、权力分开、政党、选举权等,,都是现代国家和政治文明不可分割的内容。第三,政治文明是个系统的工程,包括四大要件: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秩序和文明的政治目的。因此,政治文明泛指政治领域的进步状态。如果说物质文明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成果,精神文明专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成果,那么政治文明就是人们改造国家和社会的成果。
  文明的政治理念是整个政治文明的先导。从历史来考察,它发端于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思想大解放——文艺复兴,他们的口号是:“我是一个人”,并开始用人权取代神权,用人道取代神道,提倡人的意志自由和个性解放。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们,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中提出了一整套文明的政治理念,并使这些理念在建立和巩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开拓和升华。这些文明的政治理念主要有: 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人民主权、宪政、法治等等。这些理念的核心就是用崭新的眼光来看待人、对待人,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在政治文明中的体现,就是突出人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诸如“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民主共和国”等理论体系;在社会关系中,强调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提倡人们的相互尊重、平等,主张“宽容”。我国近代学者章士钊对这个问题有段含义深刻的表述:“为政有本,本曰有容。何谓有容,曰不好同恶异。””章先生在当时的背景下,提出在政治生活中“有容”的观点,实属高见;但政治文明中的理念应超出“有容”的范围。因为“有容”是以集权或专制为基点的,只不过是对被统治者某些宽容罢了,充其量是容纳“异端”的存在。这显然是政治生活中的低层次要求,与“人民主权”、“以人为本”的理念差别极大。“以人为本’”一词源于中国古代“人本主义”,西方有“人文主义”之说,近代又有“人类中心”一说。其实,在当今时代,“以人为本”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于2001年出版了《人就是人》一书,对人的理解极为深刻,我想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深入认识人的本质是大有裨益的。按照高先生的观点,传统的所谓“人是驯化的,开明的动物”(柏拉图);“人是有理性能思想的动物”(亚里士多德);“人是披着文明的外衣,套看法律枷锁的野兽”(叔本华)以及人是“文化动物”、“语言动物”、“经济动物”、“符号动物”的说法,“如果说在以往人类处于从动物脱胎换骨的历史时代,这样的观点还有其存在的根据的话,在人类发展的今天,就完全失去了沿袭的理由,我们从两个新的基点去重新看人,根本改变既有的传统观念。”高先生从哲理的高度,对人做了全面的分析。那么我们政治文明的层面如何理解以人为本呢?我们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第‘,保障人权是政治文明的出发点与归宿,换句话,不讲人权就无政治文明可言!第二,人是政治生活的主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发挥,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实现。
  政治文明的载体是制度,因此,文明的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关键要素。邓小平一向重视制度的作用,他的伟大功绩的重点就是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其实,一个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政治家,必然是重视制度建设的。20世纪后期出现的新宪政论就热衷于政治制度的设计。他们以“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作为他们的论文集《新宪政论》的副标题。他们宣称:“新宪政论是以一种建设性的激情为基础的:他对目前社会科学朝着制度主义的转向做出了贡献,并对最近以来的政治经济学的复兴起了很大作用。它是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研究政治和经济现象的一个纲领。”文明的政治制度的关键是:民主、权力分开、控权和法治。
  民主,无论是国家生活上的民主还是非国家生活意义的民主,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按照马克思的教导,民主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制度,因此,文明的政治制度首先是民主的政治制度,尽管民主有不同类型,但在现代国家里,民主有三大原则业已成共识,即多数决策、程序正义、保护少数(安全)。因此,离开这三大原则的政治制度决不是文明政治制度。同时,马克思讲到政治文明时,专门讲到了“权力分开”,并具体指出了“立法权力和执行权力”的分开。因为权力如果不分开就是集权,会导致专制或独裁。这一点早期资产阶级法学家孟德斯鸠讲得很清楚:“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一些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当然,权力仅仅分开是不够的,还必须相互制约,否则分开就失去意义。因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至于法治、宪政涉及内容很多,在制度上强调的就是控权。一般讲,控权就是法治、宪政的初衷。
  文明的政治秩序是政治文明的又一个要素。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政治是“众人之事”,事实也是如此。政治就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人们之间的互动无疑应该是有序的,但要形成一种文明秩序不是那么容易。秩序泛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它与“无序”是对立的。所谓政治秩序无非是在国家生活中,应有一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规律性和连续性。因此,马克思强调规则在政治秩序中的特殊作用。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法律是调控政治生活的基本手段,因此,要建立文明的政治秩序首先离不开法律,只有法律才能调整和协调各种政治利益,只有具有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并以公正为内在要求的法律,才能使政治秩序趋向文明。当然,在法律体系中,又以宪法的作用最明显,因为宪法本身就体现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文明必须以法治、宪政为基础。那么,文明的政治秩序究竟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应该是各种政治力量(包括阶级与阶层)的利益得到合理、公正的分配与保障,它们的相互关系应该和谐与协调。
  文明的政治目的是政治文明的必备要素和价值追求。一定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总是为了追求一定的政治目的的。纵观古今,政治目的无非两种:一种为“公”,即为大多数人的利益,一种为“私”,即为某集团、某阶级等少数人甚至某个人的利益。“为公”的政治目的,往往是在宪法中或其他纲领性文件中表述,并在实践中得到实现,人们很容易理解和接受。“为私”的政治目的,一般都采取伪装的形式,多数都是盗用文明的政治理念来掩盖其卑劣的目的。如德国法西斯便披着“国家社会主义”这件时髦的外衣,打着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魏玛宪法的大旗来实施其对内镇压人民、对外疯狂侵略的罪恶勾当。又如民国初期,每一个军阀上台,几乎都抛出了一部宪法,甚至还搞一下选举,制造各种假象。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正如毛泽东一针见血指出的:他们是挂宪政的“羊头”,卖独裁的“狗肉”。由此可见,我们在辨别某个国家是否存在政治文明时,不能单纯看它喊什么口号,打什么旗号以及在形式上建立了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而主要是看它追求什么。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秩序和文明的政治目的,是一个不分割的整体,它们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共同展现政治文明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