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三章 法与文化>>第一节 法与传统
   
第一节 法与传统
 一、传统与法律传统
  传统乃是人类在往昔历史岁月中创造的各种有意义现象的复合体,这种复合体出于同源,从过去延传到现在,因而形成一条时间之链。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传统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作为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传统不仅构成了一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发展的未来走向。
  法律传统乃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和文化。它的社会价值意义在于:
  第一,它具有凝聚的功能。由于某一特定社会的法律传统出于同一源头,因而使生活在这一传统下的社会成员,形成了从种族学意义上讲是共同的或相似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这种民族法律文化心理体现了世代相传的亲缘意识,从而强化了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认同感,起到了凝聚社会的作用。
  第二,法律传统也具有规范的功能。社会调整机制是多种多样的。由于法律传统往往表现为世代相传的习俗与惯例,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起到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功用。尽管法律传统的规范性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由于在法律传统中,凝结着社会成员对往昔法律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某种程度的崇敬,所以人们往往会有意识地以法律传统为参照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因此,法律传统的规范作用,常常以无形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三,法律传统还具有评价的功能。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对此,社会的评价尺度是多样化的。由于法律传统是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型,因而它的评价功能是不言而喻的。不过,这种评价带有道德经验的色彩。亦即是说,作为评价尺度的法律传统,是世世代代的人们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生活经验和交往惯例的聚合体,因而它通常具有伦理的性质。它借助于某些流传下来的共同道德原则,来对人们行为的合理性进行道德判断。所以,它往往与其他评价尺度相得益彰,相互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