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三章 法与文化>>第一节 法与传统
   
  二、法律传统的历史合理性
  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与现代性是水乳交融在一起的。作为一个历史的连续过程来说,古老的法律文明并未因其是历史上的东西而发生断裂,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与传承,进而在一个新的法律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一种法律传统之所以有其历史存在的合理性,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是一定社会诸方面因素和条件的法权要求的体现,在这种传统中,凝聚了该社会人们调整行为与制度安排的丰富历史经验,因而具有历史合理性。作为世代相继的法律调整经验的积累,法律传统经受了社会历史时间的长久考验,其中有些继续存续下来,并且用社会时间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乃至优越性。法律传统内部蕴藏着的丰富经验材料以及规则,并不是任意积累而成的,也不是一连串杂乱无章的偶然选择行动的产物,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正因如此,它本身为后来的人们提供了各种历史选择的可能性。甚至在情感意义上,它可以成为后来的一些人依恋乃至崇敬的对象。
  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也反映了社会及法律发展的客观需要。正是这种客观需要,决定了承继法律传统的历史必然性。现代社会的急剧变化,造成了对法律传统的种种压力,加剧了法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冲突。但是,尽管如此,法律传统却显得更加必要。这是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其发展变化是多么迅速,它总是无法摆脱与过去的纽带关系,也不可能与过去的力史完全断裂。社会的今天与昨天的历史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社会本质属性的一种体现,它不是单凭一道法令就可以任意地创设或中断的。一个社会如果不在某种哪怕最小的程度上保持与过去的纽带联系,它就不成其为社会。当然,这种纽带的强度与作用因不同社会的具体条件而有所差异。秩序性与组织性,是社会的基本属性之一。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纽带关系反映了社会对一定秩序状态的要求。法律传统的内在价值,就在于它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种要求。尽管法律传统不是形成和巩固社会秩序的惟一机制,但它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凝聚机制,有时这种机制的职能是其他机制所无法替代的。虽然不能说没有法律传统,社会秩序无法形成,但至少可以讲,离开一定的法律传统,社会秩序的内在历史根基是不牢固的。因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的支持和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的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的、不稳固的。法律要适应现代生活的急剧发展而不断加以变革、创新与完善,也同样离不开对历史上存在着的、并且一直延续下来的法律传统经验的借鉴与吸收。因此,社会秩序及法律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在现代社会中继续保留法律传统的内在根据与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