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三章 法与文化>>第三节 法与法律文化
   
   二、法律文化观念
  法律文化观念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现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之中,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规制着一个国家的法律模式及其发展走向。在法律文化观念系统中,法律意识居于核心地位。因此,认识法律意识的性质与特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一定的法律意识是社会生活条件的主观映现。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只有当它们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被理解。那些不依赖于个人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乃是法律意识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意识创造出来的,恰恰相反,它本身正是创造法律意识的:根源和基础;法律不是由于人们的意志而存在,恰恰相反,它要受到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制约。
  其次,一定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主体对于一定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这就是说,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不仅创造了法律现象的价值,而且也认识到这种价值,并且给予评价。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所做出的主观价值判断。因而,这种价值评价是从主体出发的,并且与主体的个性有关,包含着主观的因素。在不同的主体那里,对法律价值进行判断的尺度是各不相同的,对法律权威性程度的价值认同也是有所差异的。当然,影响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要因素,是法律现象本身的价值,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属性,是法律机制对于社会进步的有效性程度,以及司法活动的社会公正性。
  再次,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实践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法律实践是社会主体所进行的一种现象的感性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不仅包括创制法律活动,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而且包括法律的适用,以便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因此,法律实践实际上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但是,法律的运作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该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以及法律意识的制约和影响。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者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法律创制活动的效果。如果立法者能正确地认识和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进而有效地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这样的法律就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司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水准对于适用法律的活动以及案件的审判活动影响很大。它直接关系到司法人员能否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能否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能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不仅如此,法律实践是一个生动现实的过程。在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里,随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法律必然要发生变化,并且成为促进社会变革的重要手段。如果原有的法律系统自身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新的法律就必须被创制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对待法律的新的态度与价值观念,常常成为社会变革的推进力量。
  法律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从认知阶段来看,可以把法律意识划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前者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是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后者则是主体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是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理论化的反映。从法律调整过程来看,可以把法律意识划分为立法意识、执法意识、司法意识、守法意识和法律监督意识。从主体角度来看,还可以将法律意识划分为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力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1986年开始,在党和国家的强有力推动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蓬勃展开。这一活动的主旨,就在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律意识启蒙,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水准,进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思想基础。实践表明,这一法律启蒙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当然,不可能企望现代法律观念在短期内就在广大公民的思想上牢固确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持之以恒地推进法律启蒙教育这一伟大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