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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与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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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文化现象的法律 法律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之一,既是对不依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关系即社会存在的反映,也是人们维护自身生存的活动形式,属于社会发展的主观方面。法律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需要以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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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作为中介环节,把在社会生活中属于统治地位的意志或权利要求上升为法律。但是,法律的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存在于现实的人们的经济关系之中,存在于人们在相互交往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要求之中。离开了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把握,就无法理解法律现象的真正奥秘,就会堕入唯心主义的“法学虚构”之中。正因为法律与社会生活条件的渊源关系,法律不仅具有社会政治的涵义,而且有着文化的意义。 这就是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文化”这个术语产生于拉丁语,在拉丁语中,它是动词“Colere”的源生词,其本义是指人类在改造外部自然界使之适合于满足食住等需要的过程中,对土壤、土地的耕耘、加工和改良。很显然,词源学意义上的文化概念与人类的劳动过程息息相关。这就启迪我们,劳动是文化产生与发展的源泉。正是在劳动过程中,人们不仅改变外部自然界,使之适合自己的需要,而且改变自己的本性、自己的内在世界、自己的价值观念、感情和思想。文化是人借助劳动的中介和自然界、社会相统一的特殊表现,它是个人创造力和才能的发挥程度的鉴定,是对社会的一种独特衡量。它表明人类所达到的由人同自然界和社会的关系所决定的历史发展水平,反映了具有历史根源的实体范围内个人行为的特定模式。因此,文化是一个有层次的结构系统,不仅包括人们活动的对象性成果,诸如劳动工具、认识成果、艺术作品、法律和道德、日常生活用品等,而且包括人们在活动中所发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不仅是指物质生产及其产品,而且也指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因此,文化是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有机统一,是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聚集体,构成了人类赖以生活和活动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 那么,什么是法律文化呢?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法律,—是人类活动的对象性成果,凝结着人们在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力量和才能。在法律文化世界中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借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一切法律文化现象都是同一定的有意识的、有目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当然,在人们的动机、目的、倾向、情感、态度等等背后,隐藏着更为深刻的东西,即客观经济必然性,正是它支配着人们行为的动机、目的或倾向。一定的法律文化现象只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的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正因为不同民族或国度的社会生活条件是不同的,所以,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才显示出这般五彩缤纷,丰富多彩。不同文明国度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了各具特色的不同时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它们构成了民族精神的载体,体现了民族的价值准则与价值追求,蕴含着民族法律调整的丰富经验,也成为一个民族观照和反思自身的一面镜子。 因此,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有其独特的内在结构。这一结构由两个层面所构成,其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亦曰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其二是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等,这可称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如果说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旨在建构一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则充分展示了人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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