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三章 法与文化>>第三节 法与法律文化
   
   三、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
  法律文化绝不是一种抽象的东西,文明社会法律文化运动的一个鲜明特性,就是它的多样性。一定的法律文化现象只能是在一定时间、空间的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宝库绚丽灿烂,琳琅满目。不同文明国度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了各具特色的不同时代的法律文化圈或法律文化传统。诚如黑格尔所指出的,“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
  造成法律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在一定的法律文化圈中存在着独立的文化隔离机制。这种法律文化的隔离机制是使一定地域或国度的法律文化成为独立形态的基本要素。一个法律文化圈的形成;没有一定的隔离机制显然是不可能的。从文化发生学意义上讲,法律文化的隔离机制最初是与地理环境相连结的。所以,在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中,人们总是力图把一定的地理环境看作是构成法律文化差异性的中介。比如,提到古希腊法律文化,一些人往往把希腊法律文化的突然兴起,归之于希腊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认为濒临地中海的希腊半岛,有利于航海贸易和海外移民、商业交往,有利于激发智慧和意志,开阔人们对生活和世界的视野,所以希腊法律文化显得开放、活泼。而古代中华法律文化则发源于具有发展原始农业良好条件的黄河流域,很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有其在农业文明轨道上独立运行的特殊性,这种特殊的独立品格,使古代中华法律文化显得阔大、沉稳,在两千余年的历史进程中陈陈相因地有序行进。诚然,地理环境的差异性是造成法律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它毕竟不能成为终极原因。因为一定的法律文化一旦产生以后,就会在内外各种因素影响下发生超越原生地理环境的深刻变化。所以,在分析法律文化多样化的时候,应当从超越地理环境的各种历史活动中去发现和把握各种不同法律文化的形态差异。这就需要我们深入考察社会结构、社会生产方式、政体形式以及风俗、习惯、心理结构等等一系列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心理的各种隔离要素。只有这样,才能寻到产生法律文化多样性的真正途径。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成为可能。随着社会的历史演进,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日益增进。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冲突与融合是法律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近现代中国社会的历史转型或变迁,实际上是一种变革,是一种文化的转型或变迁,即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或变迁。法律现象不仅是文化的产物,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而文化的变迁,必然要引发法律文化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交织着异常复杂的矛盾与冲突。就历史的实际过程而言,这种变迁的态势,或者是由衰退走向兴盛,或者是由兴盛转而衰退,抑或既有兴盛的层面,亦有衰退的层面。但是,对于近现代中国来说,法律文化的变迁乃是一个前进或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过程。这是因为,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起源于以皇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征的中华法系,而这个过程交织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与冲击。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外域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并且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近现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迎接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