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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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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课程标准的一般理论]
课程标准的内涵的界定(5-1-1)
在此次课程改革中,用课程标准取代了教学大纲。事实上,“课程标准”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词,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在“废科举,兴学校”的近代普及教育运动初期,清政府在颁布各级学堂章程中,就有《功课教法》或《学科程度及编制》章,此为课程标准的雏形。
明确以“课程标准”作为教育指导性文件的是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的《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此后,“课程标准”一词沿用了40年。其间课程标准多次重订或修正。一直到1952年,在全国学习苏联的背景下,才把原先采用的“课程标准”改为“教学大纲”。
比之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含义是俄语(Учебная программа)的直译,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各门学科的目的任务、教材纲目和教学实施的指导文件。以纲要形式,规定各学科的知识、技能、技巧的范围和结构,体现国家对各科教材与教学的基本要求
我们又该怎样理解课程标准呢?下面举几个例子。
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第一卷)对课程标准的定义是:课程标准是确定一定学段的课程水平及课程结构的纲领性文件。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课程标准框架》中指出,课程标准描述的是学生学习所包括的主要领域及大多数学生在每一学习领域能达到的学习结果。
《加拿大安大略共同课程省级标准》提出,课程标准是为评估学生学习而设计的一般标准。基于上述对“课程标准”的界定,结合我国的教育传统以及教师的知识准备,我们认为下面几点认识是十分重要的。
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在经过某一学段之后的学习结果的行为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定(如教学大纲或教科书)。
它是国家(有些国家是地方)制定的某一学段的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
学生学习结果行为的描述应该尽可能是可理解的、可达到的、可评估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而不可及的。
它隐含着教师不是教科书的执行者,而是教学方案(课程)的开发者,即教师是“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
课程标准的范围应该涉及作为一个完整个体发展的三个领域:认知、情感与动作技能,而不仅仅是知识方面的要求。
通常我们认为课程标准是课程方案的一部分。以前我国的课程方案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1990年将教学计划改为课程计划,此次课程改革又将教学大纲改为课程标准。这不仅是名称的简单更改,而是如何理解课程的变革。现在我们可以将我国现在的课程方案理解为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科书三部分。课程计划包括各年级的课程门类、周总课时数、学年总课时数,新课程计划的突出特点是,九年一贯整体设置,加强均衡性、综合性、选择性。针对新的课程计划,也制定了新的课程标准,编写了新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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