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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基础教育课程管理与课程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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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地方课程的开发与管理]

地方课程管理的职责
  1、地方课程是承上启下的。在课程管理的权限上,以及课程开设的门类、年级、年限和课时上,中央、地方、学校各司其职。中央对必修课程和限定性选修课程的设置(包括科目和总课时)及其标准,仍要统一管理,以体现国家对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这也是中小学毕业生质量合格的基本保证。与此同时,又给地方和学校留有充分余地,以便他们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弹性处理。地方(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遵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制订本地的中小学课程计划,有权对任意选修课程和活动类课程提出实施方案。至于各种课程的具体安排,则学校有权根据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课程计划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出决定,大力开发校本课程。这样做,有利于学校在实现国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办出各自的特色,充满生机和活力。
    2、地方课程的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确定本省执行的课程计划和必修科目课程际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改革方案,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审批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选修课教材、乡土教材;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编教材(包括经批准编写的、在相应行政辖区内使用的教材);指导市(地)、县(市、区)教委选用教材;指导、检查各地课程管理工作;确定中考实施办法,指导考试工作;确定某些课程管理权限的下放。

链接一: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改革
链接二:天津市对新课程采取了一系列管理举措
链接三:面向21世纪的北京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