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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柳宗元、刘禹锡的反神学思想

    与韩愈不同,以柳宗元、刘禹锡为代表的颂扬佛教,利用改造佛学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具有鲜明的反神学倾向,是隋唐五代时期儒学变化的另外一个趋势。
    一.隋唐早起的反神思想
    早在柳宗元之前就出现了一些具有反神学思想的儒者。吕才和刘知几就是典型的代表,它们为后来的柳宗元、刘禹锡的思想体系的建立做出了铺垫。
   (一)吕才的反阴阳思想
    吕才(600——665年),博州清平人,最初以通晓音律入仕为官,曾参加了许多编辑图书的工作。其代表作是《阴阳书》。此书早已佚失,从仅存的一些篇章可以看出吕才批评阴阳术数迷信的思想。
    吕才以儒家经典为依据,通过历史事例来验证,并且结合自然知识,指斥卜宅、禄命、卜葬、吉凶等迷信“事不稽古,义理乖僻”。(《叙宅经》)认为这些是不符合历史、不符合道理的。认为天下被划分成五声,并以此来推断吉凶是无稽之谈。他指出,丧葬占卜其只是一种对死者的悼念仪式,与阴阳学说的迷信观点是不同的。吕才认为万物是来源于“气”。气分阴阳,世间万事万物的变换都是阴阳的相互作用。这才是阴阳的正确认识。从此可以看出,吕才的一些观点是进步。
   (二)刘知几反神学的思想
    刘知几的史学中的理性主义,反映了其对历史研究中的一些迷信传说的怀疑与批评。
刘知几《史通》
    刘知几(661——721年),字子玄,彭城人。刘知几在《史通·采撰》中将历史研究中的神学观点归纳为四类:一是以谶纬之学入史,二是以方术家的奇事入史,三是以神奇故事入史,四是以阴阳灾异入史。其中刘知几对谶纬迷信和阴阳灾异的批评最深入。刘知几认为以阴阳观点解释历史是“不凭章句,直取胸怀,或以前为后,以虚为实。”(《史通?书志五行》)没有求实的精神。批评以谶纬之学解释历史是不可取的。认为国家的兴亡是不取决于符命祥瑞。认为事在人为,没有必要去祈求天命。
    二.柳宗元的反神思想
柳宗元
    柳宗元(772——819年),字子厚,河东解县人,因其地在古属河东郡,因此世称柳河东。柳宗元是一个典型的唯物论者,其系统的自然观著作是《非<国语>》。柳宗元的自然观突出的表现为“天人之际”。“天人之际”就是天与人的关系问题,以及天究竟是什么的问题。柳宗元的自然观强调天人相分,赞扬“人道”,反对“天道”,主张“天道”与“人道”无关,对天人感应说进行抨击。
    柳宗元在自然观上是一个典型的唯物论者,强调了天人相分的思想主张,这是当时的人和前人所不能达到的。柳宗元对《天问》中的神话素材进行发挥,认为都是一些荒诞的故事,柳宗元力求对天加以自然的解释,认为天并不像神话中说得那么神秘,他反对人们对天的粗俗的见解,以及一些不合理的理性看法,反对对事物作主观的或者神异的理解。韩愈认为,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都是有害的活动,人们对社会的不公而对天加以抱怨,这是没道理的。天对人的赏罚是根据人对自然的行为,把人的苦难、社会的不公归结为人对自然的破坏上。柳宗元不同意韩愈的说法并对这种说法进行了批评。他认为,人类社会的不公正现象主要源于社会原因。自然界的一切现象都是物质的,丝毫没有神秘感。在柳宗元看来,天与人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天就是天,人就是人。
    柳宗元用一些列文章来说明天的本来面目。他认为:天是由元气自然形成的,没有别的起源;一切自然现象都是气的运动变化的结果,气的运动是自然地形成的,没有外在的超自然的力量主宰;柳宗元肯定天体是自然的物质存在,自然界的现象,它们的泛滥、枯竭、崩溃都不是人为的;明暗的变化也是出于自然,是气的往来变化,等等。在历史观中,柳宗元采用了古代历史进化观点。认为正是因为人同自然界的斗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才推动了历史的发展,明确的表明决定历史进化的力量是人而不是神。所有这一切表明,柳宗元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唯物论倾向,具有反神的色彩。
    三.刘禹锡的反神思想
刘禹锡全集
    刘禹锡(772——842年),字梦得,洛阳人,自称是汉中山靖王刘胜的后人,其是反对神学迷信的猛士,但是他不反对佛教,认为佛教与儒学是相辅相成的。他冲破了传统的束缚,从天与人的相互区别以及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说明天人的关系。
    刘禹锡的主要哲学著作是《天论》三篇,对柳宗元的无神论做了重要的补充,其中心也是论证天人的关系,他批判了天人感应说,提出“天与人交相胜”的新观念,在儒家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刘禹锡在《天论》中,将以往的天人关系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天与人相互感应,善恶各有报应,这种说法是认为存在一个主宰之天,困难时祈求天会得到答复。另一种观点是,天人是相异的,没有主宰,这是“自然之说”。刘禹锡用“天与人交相胜”的观念概括自己的对天人关系的看法。
    在天与人之间区别方面,他认为这要从天与人之间的作用来看。“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刘宾客文集》卷五《天论?上》)刘禹锡在两种意义上区别天于、人。并认为一是从自然存在上,天是有形之大,人是动物之长。二是从作用上区分,凡是以自然方式体现自然力量的,及人的自然本性的就是天;反映人力作用的,以人的力量加以衡量的,体现人道的,就是人。刘禹锡用“天理”和“人理”来区分。认为天理与人理是互相消长的,法制是区别天与人的标准和关键因素。刘禹锡认为天明思想的产生在于法制的松弛,指出人们认为的奖善惩恶的“天”是不存在的,之所以有报应是人道不举的原因。
    刘禹锡同柳宗元一样,主张天人相分,天人不能相预。刘禹锡还对人胜天的原因进行了探讨,这是对天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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