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相(1474——1544)字子衡,号浚川,河南义封人。官至南京兵部尚书加太子太保。他提倡实学,主张“通经而能达于治,修道而能适于用”。推崇“横渠实学”,对陆王心学、程朱理学均有批判。他继承并发展了气本论,将其贯彻于心性论、理欲观、认识论上,表现出充沛的理性精神。他著述很多,为后人辑录成《王氏家藏集》。
继承并发展气本论。他受张载气本论的影响,并根据自己对自然的观察和思考,批评朱熹“只知气化而不知气本”,克服张载将“气本”与“气化”对立起来的倾向,将“气”与“道”统一起来,将“气本”与“气化”统一起来,使气本论有了更为完整的理论形态。他认为气是可感知的物质实体,它充塞于宇宙间,不仅有形之万物由气化而成,就是无形无象的所谓“太极”或“太虚”也都是气的实体。否定了朱熹“太极为理”的观点。
他以“元气”、“生气”概念,说明气——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他认为,万物未生前,宇宙充塞“混沌未分之气”,即为“元气”;气聚而化生万物,“万有不齐”,万物散而归为太虚,而“气无灭息”。故综合有形与无形、“气本”与“气化”,即可明白气——世界是多样性的统一。为解释世界万物多样性的成因,他还借鉴佛教唯识宗的“种子”说,提出“气有种”的观点。他认为天地万物无非气化而成,“其性其种”已各具元气之中,“金有金之种,木有木之种,人有人之种,物有物之种,各个完具,不相假借。”他以雨水(液态)、烟气(气态)、草木(固态)为例,说明气的三种存在形态及其之间的转化,肯定转化的结果是“初未尝减”,这就初步揭示了“气不灭息”,物质聚散中“初未尝减”——物质不灭、守恒的原理。
他反对“五行”造化万物的观点,认为万物皆有气化,不必以“五行”论说;圣人所谓“五行”,不过是强调五种流行于天地中,切于民用、不可或缺的物质。他还批判了理学家邵雍用数理图式构建解释自然及社会历史变化,认为天地造化不齐,故数有奇偶之变。
“性从气出”“物欲亦性”。针对程朱理学“性即理”的说法,王廷相从气本论出发,提出“性从气出”的观点。他不同意程朱理学对人性作“天命之性”“气质之性”的静态区分,不承认其所谓超乎形气之上的“天命之性”,或“本然之性”,认为“人具形气而后性出焉”,“人有生气则性存,无生气则性灭矣,一贯之道,不可离而论也。”,即气化生人,有了人才有人心,有了人心才能思虑仁义理智等道德问题。他从动态的角度理解把握人性,是从人的形体出现到人的社会化过程来通盘考察人性,已具有了如后来王夫之所谓人性“渐成渐著”的思想。
在主张“性气相资”“性从气出”的前提下,他提出了“道出于性而约乎性”、“物欲亦性”的观点。他借助程朱学说中“道心”、“人心”的概念,重新解释了其与性的关系。认为“道心”是性,“人心”也同样是性性所固有,就存在而言,两者之间没有主次关系。实际上,肯定了人性的两个方面:“饮食男女”等自然属性,伦理道德等社会属性,给人欲以应有的地位,从而形成了对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主张的批判。应当指出的是,王廷相的“道出于性”,与朱熹的“性即理”有很大的区别,他没有把伦理道德视为“性”之本身,而是认为人具有认知、接受乃至践履伦理道德的能力。其意义在于,认同伦理道德必要性、正当性的同时,否定了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的先验性或超验性。
王廷相是位有社会责任感的思想家,虽然承认人性的自然性的特点,并不主张放纵人的物欲,认为任凭人的物欲恣意发展,就会造成强者侵凌弱者的与禽兽无别的局面。他继承了朱熹以礼节欲的观点,主张根据人的“道心”制定礼乐刑法,使人们各安其分,以维护社会秩序。王廷相的是非标准与朱熹并没有什么差别,都是以是否遵循和实践伦理道德为判断,但是他反对“性善论”和“心即理”说,,认为其错误的根源在于离“气”论“性”。他认为,为善为恶的才能人人都具有,“性与道合则为善,性与道乖则为恶”,重要的是使人们通过后天的教育和修养,“习于名教”,认同、接受并践行伦理道德。
道德认识论。针对王守仁于“吾心“求物理的观点,王廷相提出心有体用说。所谓心之体,是指作为思维器官的物质实体,所谓心之用,是指心之器官所具有的知觉等认识功能。他认识到心体功能发挥作用,要依存于两个条件:人体和“闻见”,要言之,即人和事物相接触,获得“闻见之知”,亦即王夫之所说的形、神、物“三者相遇而知觉乃发”。他还认识到闻见之知的局限性,主张对于自己所获得的闻见之知,以及前人的经验,都应当进行参核比较,择善而从。还主张以闻见之知为基点,将闻见之知和具有“穷神知化之妙用”的“思”结合起来,以求获得对于事物本质及其变化法则的认识。这在道德认识论的意义上,继承、改造并发展了程朱“格物致知”——“道问学”的观点,表现出较强的唯物论和辩证法的思想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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