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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税收法律制度史与思想史
   

      本节学习重点

    ◇  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于历史沿革
    ◇  西方资本主义税法的根源与制度演变
    ◇  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法的制度史与思想史

    为了进一步理解税法的相关概念、理论和学说,有必要研究和考察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任何一项税收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深邃的思想渊源与深刻的理论根基。我国社会主义税法,既受到我国古代,尤其是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传统税法思想的影响,又因“西学东渐”之风而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衍生出来的现代税法制度的作用。因此,本节从古代税法的产生与历史沿革着手,然后介绍西方资本主义税法的思想根源和制度演变,最后研究现行社会主义社会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与税收法律思想演变历史。
    一、中国古代税法的产生与历史沿革
    税法是一个历史范畴。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税法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税法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才出现的。国家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实现自己的职能,必须占有和消费一定的物质资料。而国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它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只能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从生产物质资料的人们手中取得,然后根据多方面的需要进行再分配。如果没有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作依据和保障,财政活动就无法有序进行。考察我国古代税法的产生与历史沿革的内容、特点及发展演变的规律,对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建设大有裨益。
   (一)奴隶制社会税法的产生
    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前,曾经长期处于漫长的原始公社制社会的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社会生产力和物质生产极不发达,人们通过劳动获得的物质资料极少,只能勉强维持简单的生活,而几乎没有剩余。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因此,在漫长的原始社会里,没有私有财产,也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关系。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资料除了满足自身消费需要外,开始有了剩余。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而私有制正是产生阶级和剥削的根源。私有制的急剧发展,加速了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内部贫富的分化。由于债务等原因,氏族内大批贫穷的自由人逐渐沦为奴隶,而奴隶的劳动也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劳动。这样,人类进入奴隶制社会阶段。
    奴隶制社会中,整个社会分裂成两大对立的阶级一—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存在着激烈的阶级矛盾和斗争。奴隶主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全新的组织作为特殊的强制机关。这种全新的组织就是国家,国家由此产生。可见,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国家与氏族不同,构成国家权力的不再是无形的舆论和虔诚的尊敬,而是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机器。为了维持这些国家机器的运转,实现国家的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物质财富。而国家这个组织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和创造财富,它所需要的物质财富只能从社会生产者手中取得。因此,国家需要强迫社会生产者将自己创造的财富的一部分固定地、无偿地交给国家。这样,就产生了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税收行为规范——税法。至此,人类社会最早的税法历史类型一—奴隶制税法应运而生。
    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奴隶主统治的时代,也是税法发展的低级阶段。这一时期的税法较为简单、贡赋不分、租税合一,以土地税为主。奴隶制税法体现了税负均平的思想,这种税法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后世税法的重要准绳。奴隶制税法是奴隶制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压迫和剥削奴隶及其他劳动者,维护奴隶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但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又各有其自己的特点。我国从夏朝开始就产生了征收贡赋的制度。中国自古以农立国,田赋是税收的主体,田赋的起源也最早 。而且有商税和货税。春秋时期,随着生产的发展,荒地被大量开垦,私田数量不断增加,井田制日益瓦解,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赋税制度。齐桓公任管仲为相,率先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办法,按土地的好坏分等征税。据《春秋》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由按井田收税改为按亩收税,废除了井田赋制。所有这些,都标志着奴隶制税法向封建制税法的过渡。
   (二)封建制社会税法的历史沿革
    自战国时代开始,我国进入封建社会阶段,在两千年的封建制税法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战国至秦汉的确立阶段、魏晋南北朝至隋唐的改革与定型完备阶段、宋至明清的发展与趋于解体的阶段。封建制税法同样经历了从不成文的习惯法演变到成文法的法律形式;从贯穿于整个封建制社会的诸法合体演变到清末开始法律规范编纂,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极其丰富的封建制税法史料证明,各朝代几乎都有“食货志”专章,翔实记载各朝代的税法制度。战国时代,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激烈的兼并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非常重视赋税制度的建设,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在赵国,无论贵族还是平民,都要依法如数纳税,否则将被依法治罪。秦国在商鞍变法后,除按土地面积征收赋税外,还要按人头征收人头税。
    秦统一后,承前代之社会变革,并发展了以往的赋税制度。公元前216年,秦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规定有田的人都应自动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按规定缴纳赋税。《秦律》还规定,各级官吏已收田赋不上交即以匿田罪论处。秦朝的田赋包括田租、口赋和力役三种具体形式。西汉建立后,在赋税制度方面承袭秦制,既征收田租,又对人丁户口征税。同时,鉴于秦朝的苛政败亡,在税收立法上反映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汉兴天下既定,高租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代轻田赋,初为什五税一,后一直为三十税一,汉代对人丁户口的课税有算赋、口赋、更赋和户赋四种。汉武帝时,因常年对匈奴用兵而导致国家财政困难,遂颁布法令,规定对工商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征收财产税,同时征收海税和关税。《汉律》还有关于不依法纳税的惩罚规定:“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人所不占物及贾钱县官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我国封建制的税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三国初期,魏武帝颁布法令:“其收田租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规定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开“户调”之先河。公元280年,晋武帝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法令,规定男子可占地七十亩,女子可占地三十亩、官府按人口征收固定的田租。在田租之外,还要交户调。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次年,又以颁布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绵一匹,粟二石。以后又规定,耕牛二十头,从事耕织的奴脾八人或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应纳的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负担数量。这些规定,促进了国家税负的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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