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调整部分税种、停征部分税种、新征某些税种、酝酿开征某些税种。修订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屠宰税、农业税(含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等已经于2006年废止;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停征;新征烟叶税;重新颁布《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新税制改革以来,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及,将在适当时候考虑开征燃油税、物业税、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环境保护税等新税种,改革资源税等。
3.应时“入世”要求,削减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一直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税法领域集中体现为关税税率的削减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到2005年,我国关税水平已降到WTO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以下,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15%以下。我国还承诺停止出口补贴,在入世后2年一3年内取消大部分非关税措施,5年内取消所有的配额和数量限制。此外,我国于2000年修正了《海关法》,2003年11月重新发布《进出口关税条例》,2004年8月通过《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5年1月通过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这些法律结合人世承诺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完善了我国的关税法律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等方面。调整后,2008年的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不仅如此,2004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还就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发出公告(海关总署〔2004」44号文),公告指出,2005年1月1日起,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为了促进全球纺织品贸易的稳定发展,同时考虑到一些国家面临着产业调整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
4.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WTO的要求。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指出,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巫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从改革机制人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并就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作了规范:在“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指导下,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漏、骗税的行为,清缴欠税,严禁越权减、免、退税”的要求,我国于2001年修订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强调纳税人权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偷漏税、随意减免税的监管。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稽查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了,对税务稽查、税款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严征管”作为现行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致使我国近年来税收高速增长的最直接的原因之一。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更是强化了税款征收。面对WTO关于法律规范性、透明度的基本要求,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
5.推进地方税改革,改革地方税管理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分税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的最大原因在于地方税的改革没有真正开展起来。2007年12月,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在福建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地地方税管理部门要深人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地方税改革,切实加强地方税管理。近年来,各级地税部门大力组织地方税收人,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在2004年至2006年中,地方税收人年均增长26.37肠。地方税调节经济、调节收人分配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全面取消农业税,解决“三农”问题作出历史性贡献;地方税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地方税管理成效显著,地方税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近年来地方税工作的实践表明,围绕大局服务地方是地方税工作的基本宗旨,不断改进和加强征管是地方税工作的根本职责,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是推动地方税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综合治税、科技兴税是提高地方税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因税制宜、因地制宜是做好地方税工作的重要方法。
2008年是地方税事业发展与改革重要的一年,就全国来讲,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着力推进税制改革。做好改革资源税、改革耕地占用税、稳步推进物业税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继续贯彻落实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贯彻车船税条例方面,要认真落实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各项规定,及时研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贯彻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方面,要严格按照新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执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管理。第三,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全国性强化征管措施。深人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大力推进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继续按照信息比对协调配合的思路加强城建税管理,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继续加强资源税管理,认真做好印花税和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第四,加强地方税管理基础建设。加强管理基础建设是做好地方税征管工作的前提,各地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继续建立健全地方税税源数据库,加强地方税税源监控工作,统一和完善地方税申报表,加强地方税信息化建设,开展地方税执法检查工作。
经济学对税收概念的研究要早于法学,其对税收概念的认识,对税法的理论与制度均显价值。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并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三性”,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本书对税收概念的界定: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税法属于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二级部门法。税法渊源中存在着宪法不足、法律不够、行政法规不力、行政规章与行政解释过多等问题。对税法而言,和谐是最高层次的价值,和谐之下是公平与效率价值。税法秉承“以纳税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位一体的人文理念。现行税法解释制度呈现出行政解释垄断、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几乎空白的状况。税法解释特有的基本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和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充分运用文义解释法从严解释税法是最主要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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