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章>>第五节 税收法律制度史与思想史

  

    三、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法的制度史与思想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政权性质和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革命根据地即已颁布了一些税收法令:早在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中就规定:“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一、百分之十五;二、百分之十;三、百分之五。”1931年,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征收农业税、工业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1933年,又颁布了《农业税暂行税则》;1940年5月3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1941年和1942年,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边区政府分别颁布了《统一累进税条例》;此外,1945年,陕甘宁边区政府还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酒类牌照税暂行办法》和《陕甘宁边区烟类税暂行条例》。革命根据地的这些税收法令,是社会主义税法制度的雏形。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税法制度的创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税法制度很不统一,各地实行的税种、税目、税率确征收办法都不一致。在老解放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税法制度得以继续沿用,而在新解放区,为了及时开展税收工作,满足革命战争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指示,在废止原国民党政府时期反动名目税种的同时,暂时沿用了旧税法。
    为了适应全国政治上统一,经济上迅速恢复和发展的需要,政务院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的规定,于1950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第一个统一税收法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该实施要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统一税法制度的建立。《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共14种税,其中,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实际并未开征。此外,《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还规定了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立法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与税率增减调整的权力属于中央;另一方面,税收的减免权大部分由中央政府掌握。
    除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外,政务院还先后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公管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房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地产税暂行条贫瓜草案)》、《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释纳税暂行条例》、《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把粮食、土布交易税改为征收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等。这次税法的修正,扶植和保护了社会主义经济,减少了纳税环节和征税手续,使我国的工商税制能够适应当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促进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1. 1958年工商税制的改革和全国农业税法的统一
    到1956年,我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本上成为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原来配合对私有制改造的多种税、多次征收的税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一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9月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对原工商税制进行重大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其主要内容包括:简化税种,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营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环节和征税办法;调整了部分税率;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的工商所得税等。这次税制改革使税种大大减少,税制也进一步简化。这次税制改革后,又有一些小的变动,如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等。
    在进行工商税制改革的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条例废除了原来在新解放区实行的累进税制,规定在全国统一按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征收农业税,并贯彻了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保证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 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虽然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大大减少了税种,简化了税制,但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税收虚无主义盛行。许多人仍然认为当时工商税的税种太多,税目、税率太多太杂。于是,税务主管部门在基本保持原有税负的前提下,按照“合并税种,简化征收方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的原则,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国务院于1972年3月批准,从1973年1月起在全国试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简化税目和税率,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改革征收制度,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掌握。这次工商税制改革,由于受当时“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片面强调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简化征收办法。这破坏了课税要素的统一规范性,使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大为削弱。经过这次税制改革,我国的工商税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剩下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契税共10种税,连同农业税也只有11种。

   (二)改革开放后税法制度的革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标志着我国进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国大力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原有的过于简单的税制已难以适应变化着的复杂的现实情况,难以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了适应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国家对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得到很大的发展。发展得比较顺利,但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主要是没有完全以税代利,税种比较单一,不能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接着,国务院于1984年批准公布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并陆续颁布各税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开始了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第二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把国家原来对企业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征收的综合性工商税改为按产品、按行业、按各个生产环节的增值额的不同,分别征收产品税、营业增值税以及盐税,分别适用于各个不同的企业。第二,恢复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四个地方税,并开征了资源税。第三,对国营企业形成的纯收益、利润,在进人分配领域时,对有盈余的国营企业继续征收所得税,并开征调节税。第四,明确了第二步利改税适用的范围,对亏损企业或微利企业进行补贴或减免税。1984年10月开始的第二步利改税,是一个逐步实现采用税收这种形式对国营企业的利润进行分配的过程。
    在进行国营企业利改税两步改革的同时,国务院还于1983年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从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了建筑税。另外,在税收优惠方面,国务院于1984年11月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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