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章>>第五节 税收法律制度史与思想史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封建制的税法渐趋完备,各项制度得以健全,所谓“文物仪章,莫备于唐。”隋朝的赋税制度主要是沿袭北周的。隋初规定,农民缴纳租调以“床”为单位,一夫一妻为一床。唐初的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是田租、力庸、户调三种赋税的统称,“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除了租、庸、调这些主要税收外,唐代还有杂徭,以及按户等高低所征收的户税和按每亩交纳二升的标准征收的地税。安史之乱后,以丁户为本的租庸调制不再适应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公元780年,唐德宗正式废除租庸调制,颁行两税法。两税法以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土地、资源划分户等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两税法是税法史上从以人丁为课税对象转向以财产为课税对象、从实物之征转向货币之征的开端,体现了赋税发展的规律。另外,在唐代的税法中,开始有关于租税减免的规定。例如,因天灾而减少产量的,可以减征或免征租税。《唐律》还规定了官吏在税收方面的法律责任,里正、州、县官负责按法令授田、收田、征课,三事失一者,则分别处以答刑或杖刑。此外,课税违期也处答杖刑。
    宋元时期的税法,基本上是在唐代税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宋代的田赋分为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之赋、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共五类。公元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曾实行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法以地划等,以土地数量和等级重新定税,并且规定,不服力役者可纳绢代役。这是税收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标志着徭役向赋税的转化。元代课税繁重,而且南北田赋规定不一,北仿唐代的租庸调制,南袭唐代的两税法,“南重于粮,北重于役”。元朝制定了盐税法令,开始对盐征税。后来又实行包税制,弊端较多。
    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这一时期的封建制税法更趋完善,管理制度也更为健全。明朝轻徭薄赋,重本抑末,基本上沿用两税法,规定征收夏税和秋粮两种田赋。1581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计亩征银,把赋税和各种费用合并征收,简化稽征手续。一条鞭法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它改变了近两千年来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并基续曲决禹爱货币征收代替实物征收的过程。清朝建立后,宣布沿用一条鞭法,并整修《赋役全书》。从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起,清政府开始推行地丁银制度,将丁税并入田亩征收。雍正初年,又在全国各地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的办法,把丁银平均摊人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地丁合一的推行,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分别征税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役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脱的过程,同时取消了地主豪绅的免役特权。
    鸦片战争后,我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晚清政权腐朽没落,关税的立法权、司法权开始丧失,盐税征收权也逐渐落人西方资本主义列强手中,税法成为外国侵略者掠夺我国人民的工具。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曾借鉴西方国家的税制,颁布了一些单行税法。到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税收制度受西方影响更大,各个时期的法律在税收方面均有规定,在法律上统一了全国的税权。另外,从1931年至1946年,国民党政府还先后颁布了《营业税法》、《所得税法》、《印花税法》、《货物税条例》、《房产税条例》以及《契税条例》等一系列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二、西方资本主义税法的根源与制度演变
    税收思想古已有之,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这一组织形式,就有了税收实践和税收思想。我国古代社会的税收思想极为丰富,长期的中央集权统治、广袤的领土和保存历史文献的优良传统为其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基于儒家法律思想的传统,税收思想主张轻摇薄役、藏富于民,纳税人对财政的负担,力求公平合理。但是,这些停留在对税收表象的简单解释或是对具体税收征管方法就事论事的讨论上,缺乏全面和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世纪中叶,以亚当•斯密的伟大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又译为《国富论》)的出现为标志,科学意义上的财政学才正式宣告诞生。短短两百多年的发展,奠定了当下主流税收学体系中所隐含的绝大部分最关键的思想以及现代税法学的框架体系。与此相应的社会背景,是资本主义在西方世界的兴起和发展。现代财政思想史发展的主线的实质是“对政府作用的理解”。
   (一)资本主义国家税法的产生
    进人近代社会以后,资本主义制度开始在西欧各国确立起来,资本主义国家税法也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资产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文件,用法律的形式确立自己统治的方式,确认革命胜利的成果。在所有这些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都毫不例外地肯定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征税权。在英国,《大抗议书》、《英国民权法》、《权利法案》等几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的宪法性文件都有依法征税、反对随意征税的内容。1791年的法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在美国,1776年制定的《独立宣言》明确提出反对英国殖民者的繁重课税,而《联邦组织法》、《联邦条例》和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赋税制度。在日本,1889年制定的《日本帝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日本臣民,遵从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并在“会计”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有关赋税的原则和方法。后来,各国历次制定的宪法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税法的产生。

    可见,资本主义国家税法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资本主义国家税法的历史沿革
    资本主义国家税法发展的另一个表现就是独立的税收法典的制定。早在20世纪初,法国就制定了《普通税法典》和《海关法典》。此后,美国于1939年和1954年两次编纂了《国内收入法典》,其中,1954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虽然屡经修改却一直沿用至今,它与司法判例、财政部的税法解释一起共同构成了美国税法的基本内容。此外,日本制定有《国税通则法》,德国有《税收通则法》,荷兰有《总税收条例》,巴西有《税收大典》。独立的税收法典的出现,表明资本主义国家税法正逐渐成长为一个相对自成体系的部门法。
    综上所述,资本主义国家税法经历了一个从幼稚到成熟、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当前,资本主义国家税法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得税制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的中心内容。这是由所得税制度适应性强、征收合理、计算方便等特点决定的。其次,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利用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除了把税收当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外,还把它当作实现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重要工具。再次,货币征收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税法规定的占统治地位的税收形式。当然,实物形式和力役形式并没有完全被取消。最后,与资本主义以前的剥削阶级国家的人头税和简单的直接税相比,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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