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章>>第五节 税收法律制度史与思想史

  

    1. 1985年至1987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国营企业利改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家税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开征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决定从1985年度起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第二,为了平衡企业税收负担,调节企业、单位奖金的发放,从1985年1月起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第三,国务院先后发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集体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取代工商所得税。第四,把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个人收人调节税,并从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第五,从1986年度起,把农业税征收实物的办法改为按货币计算征收,以适应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2. 1988年至1992年
    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对税收治理整顿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恢复征收印花税,并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新税种。第二,颁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涉外企业所得税,把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法》,统一全国的税收征管办法。第四,从1991年起,把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五,在税收优惠方面,给海南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更大的优惠。
    3. 1993年至1994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上述税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已从过去较为单一化的税制,发展成大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调节体系。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要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有的税法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不能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税法制度迎来了全面、结构性的改革,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分税制的新税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 于1993年12月25日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统一 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人,建立符 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思想,全面深化工商税制改革。
    与工商税制改革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初步形成 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税法体系。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初步建立了较为规范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暂行条例》等多个税收暂行条例,以保障工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涉外税法方面,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年至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流转税制的改革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的主体,也是此次税制改革的重心所在。流转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税收分配机制,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促进专业化合作的精神,并使总的税收负担基本维持原来的水平。
    改革前,我国的工商流转税,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四种,另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三种。改革后,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双层次调节的新工商流转税制调整模式。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再远伴少纵翌费品征收一道工业环节的消费税,对提供一般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仍维持征收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适用新的工商流转税制,同时取消原工商统一税。另外,取消已过时的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两个小税种;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为了适应“复关”的需要,在关税方面,合理减让了关税。
    应当指出的是,全面推行增值税是流转税制改革的重点。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借鉴国际上公平、简明、普遍和规范化的增值税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对原来的增值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包括:改价内税为价外税;简并税率,采取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和零税率的模式;实行凭专用发票扣抵税款的计征方法;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所得税制的改革
    所得税制的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两方面的内容。
    在企业所得税改革方面,针对原来按经济性质分立税种和课征制度缺乏规范化所存在的矛盾,核心是建立一个刚性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来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真正走向市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
    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面,针对原来个人所得税三税并存的问题,本着调节高收人、照顾中低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宗旨,重新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废止了原个人收人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条例,把这两种税统一归并到新的个人所得税之中。另外,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为每月800元,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比例税率。
    (3)其他税制改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改革资源税,扩大其征税范围,采取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第二,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新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第三,1994年的税制改革方案还确定在适当时候开征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第四,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
    (4)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
    新税制实行后,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发生了变化。因此,在进行具体税种的税制改革的同时,也应该推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世纪末,彻底改变征管制度不严密、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具有现代技术支持的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申报、代理、稽查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这次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普遍建立严格的纳税申报制度。对不按期申报的,不据实申报的,均视为偷税行为,依法严惩。第二,积极推行和逐步规范税务代理制度,鼓励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第三,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把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第四,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第五,适应分税制的需要,组织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套税务机构。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使我国税收机制的功能有了很大的转变和加强,从而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当然,新税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这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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