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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 (一)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对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破坏(违法行为),相互利益的交换(买卖行为)和增减(赠与、继承行为),权利义务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立法行为),等等。总之,人在社会中生活,其行为在主要方面都是社会指向的,它仃)与社会利益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或者与社会利益一致,或者与社会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他/她的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性,也可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们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并且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也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而法律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将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及行为结果做出明确的规定。诚如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所言:“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等于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行为只是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在这一范围内才是一个‘法律’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①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它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②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违法仃为)。 (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只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看作是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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