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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简单地讲,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界定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研究法律行为,就是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确定明晰的界限,分清哪些属于法律行为,哪些不属于法律行为。 人的行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在不同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人可能会做出各种各样不同的行为,其按照活动领域可大体分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宗教行为等等。法律作用的有限性质,决定了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人的一切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从总的方面看,分清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就是要将法律行为与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区别开来。原则上,经济、政治行为等大多受到或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或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法律对此没有予以调整,这样在法律行为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律行为。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界定大抵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但有时候,一个行为的发生,很难根据立法清晰判断它的法律性质,这就要通过法律解释和论证过程来确定它是不是法律行为,是哪一类法律行为。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绝不只是某一种样式,它们所表现出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有时侯,法律行为表现为单个的、一次性的动作,有时候,它表现为连续性的动作或一个活动过程。有些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定的程式和手续(如意思表示、公证、法院判决),有些法律行为在实施的同时即告成立,不需要特别的程式条件。有时候,一个法律行为的存在以另一个法律仃为的存在作为前提,有时候,法律行为以一个独立的法律事实产生法律效果。有些法律行为的时效是短暂的,有些法律行为的效力则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期间。故此,判断一个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除了要看有没有法律规定和伺什么样的部门法规定以外,还应当参考以下标准:①行为的主体:是什么人买施的行为?行为人有无做出该行为的法律资格?②行为的程序:行为的实施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③行为的时效:行为是在法律生效之前、还是在其生效之后实施的?该行为的有效期限已经消失,抑或仍然存在?上述种种,实际上都涉及对法律行为结构及其要件的认识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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