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五章 立法>>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三、立法的外延
   把握立法的概念,也需要把握立法的外延,即适合于立法概念的一切对象。立法的外延表明:
  (一)立法是历史的范畴
  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立法产生后,便向前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历史的阶段性。不应把立法看成永恒的现象,不能只根据一个或几个历史阶段的立法情况对立法做出片面的界说。
  立法史表明,不同历史阶段的立法都有各自所独有的特点。以立法制度论,在古代,虽然有的国家如雅典城邦,有的时期如欧洲中世纪实行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立法权不是由君主独掌或不完全由君主独掌,但绝大多数国家的大部分时期中,立法权是独掌于君主之手的。在君主之外无所谓立法机关,只是在君主认为必要时,才指定有关大臣组成临时的、对君主负责的起草法的机关,某项法起草完毕并由君主审议颁布后,该机关便不复存在。现代国家大不相同:虽然有的国家还存在君主立宪制,君主也参与行使部分立法权,但君主独掌立法权的现象不存在了。现代国家中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的,是设置了专门立法机关或主要职能是立法的机关。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在立法制度上的不同特点表明:如果在一般的立法概念中标明立法是由君主所进行的或是由立法机关所进行的活动,都不能准确反映各种历史环境下的立法的实际情况。
  至于立法的其他许多环节,古代立法和今天立法都存在很大差别。以法律体系法的形式为例,许多古代国家是民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诸法合体,而现代国家很少有这种情况:在古代国家中,除了像希腊城邦有所谓宪法外,绝大多数国家无所谓宪法,而现代国家法的形式中都有宪法。
  (二)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不仅每一历史阶段都有独具特色的立法,而且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立法也因国情的不同而有种种差别。例如,都是奴隶制立法,由于国情不同,中国奴隶制立法权由君主行使,而希腊雅典城邦的立法权则主要由作为议事机关的公民大会行使,一个实行的是奴隶制的专制式的立法制度,一个实行的是奴隶制的民主式的立法制度。如果说,研究立法需要注意立法是历史的范畴是指要注意从历史的纵向角度研究立法,那么,研究立法需要注意立法是国情的产物,则指要注意切开历史从横断面来研究立法。注意立法是国情的产物,有助于避免只抓住一国或数国立法的特征将只能适用于一国或数国立法的概念作为一般立法的概念揭示,而能从各种不同国情之下的、各具特色的立法中,抽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超越它们各自的特殊性,揭示出一般的立法概念。
  (三)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立法种类是多样化的。从立法的主体看,有君主立法、代议机关立法、法定立法机关立法、非法定立法机关立法之分;从立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看,有国家立法、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之分;从立法的内容看,有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以及其他以一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立法之分;从立法的方式看,有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之分。把握一般的立法概念,需要研究多样化的立法种类,切忌只注意某一种类或部分种类的立法,而不注意各种类别立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