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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因具体的监督主体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但作为社会监督,有其共同特点: (1)广泛性。社会监督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直接法律效力和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但其监督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和普遍,监督途径和方式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启动性。社会监督尽管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直接国家强制性和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却有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运作,导致带有直接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直至产生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3)标识性。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度,往往标识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二者互为表里、互为标志。 2.社会监督的种类 社会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1)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具体化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地位,因而以它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共产党的监督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所有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二是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组织系统对自己的党员和党的组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人民群众可通过这种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监督包括:监督立法,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法律的协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以视察、考察、调查研究的方式监督法律的实施。此外,人民政协的监督内容和范围还应包括对行使政治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和行使某些公共权力的政治或社会组织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既参与法律、法规、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也以各种方式参与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还以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大政方针以及行使政治领导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涉及自己组织和工作范围的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其监督方式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诉诸舆论等。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新闻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舆论监督的监督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舆论监督具有涉及面广、影响性强、震动力大、透明度好、反应迅速、易取得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要求。但完善舆论监督使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舆论媒体的相对独立和相关立法的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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