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三编>>第十九章 法制监督>>第四节 法律监督的体系
 

  二、我国法律监督的完善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及其运作有其可圈点之处,但问题和缺陷也同样存在。学界对于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多有论及。限于篇幅,我们在此只想提请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没有充分分权的国家权力结构之下,或者是法律监督机构因无实质性制约和监督的权力而使监督虚置,或者是集中了几乎所有权力于一身的某一机构或组织在权力监督和控制体系之外。
  第二,法律监督特别是违宪监督应设置专门性机构。我国近年关于宪法监督机构的模式设计有多种, 目前看来,以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司法审查的模式因与现行体制抵牾过多而难以成行,建立宪法法院实施合宪性审查的构想也恐难一步到位,较为可行的是在现行体制下设置只对全国人大负责的宪法或宪政委员会,并逐步扩大其权限和司法性:进一步,在具备条件和重新立宪的基础上,设置宪法法院。
  第三,无论怎样的一种监督机构设置,都需仰仗于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每一种监督权都应具有质感,即都是可能被操作的。而这就意味着监督程序的设置必须是具体的、严密的、合理的、可遵循的、可操作的。不仅如此,具体、严密、合理的程序也是对监督者的一种制约和控制,如果说法律监督机关是民主社会为国家机关套上的一副“缰绳”,那么法律监督程序就是为法律监督机关套上的一副“缰绳”。”对于程序的强调还意味着,只有严格遵循程序的监督才是正当的,要通过程序和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
  第四,无论怎样的一种监督程序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或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因而,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形式尚需实质化、程序化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以及宪法诉讼的发动,应是在进行监督机制启动的程序设计时特别需要考虑的。
  第五,无论怎样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如果缺乏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则监督就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可能是虚置化的。这在现当代政党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角色越来越重要且政党法治化已成世界性趋势的情势下,在我国执政党不仅在政权内执政且以其体系化的组织系统行使政治领导权的特定国情条件下,尤其具有特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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