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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法律解释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而发展的。在西方国家,由于法治的发展需要,法律的形式主义色彩愈发明显。最初,法律解释的随意性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要求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制定法的规定,以此来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20世纪以来,随着概念主义法学弊端的不断显现,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解释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解释由“从严”转向“从宽”。在我国,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解释的重要性逐渐表现出来,因此,认识法律解释活动的性质,进而认识法律与社会的内在联系及法律的性质,以对法律解释活动加以必要的引导和约束,将法律解释纳入法治的轨道,就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和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解释必须结合我国法制建设 刚刚起步、制度不很健全、法律职业者的平均素质不够高的实际,坚决贯彻基 本的法律解释原则,即: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 要求:第一,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法律解 释是一项国家活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立法”活动,因为有的解释具有普 遍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采说,必须依照宪法和法 律有关法律解释的权限划分及解释程序的规定进行。宪法和法律对哪些国家机 关具有何种性质的法律解释权都有相应的较为明确的规定,有的还在法律中专 门规定了该法解释权的归属。法律明确时,必须依法办事。在解释法律的活动 中,应该严格按照所确定的解释权限和程序进行解释,不得越权解释,不得滥用解释权,否则,解释无效;第二,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法律解释原则上必须符合被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必 须符合较高层次法律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解释最终都必须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第三,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法是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技术性规定和法律原则等内容组成。在对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技术性规定进行解释时,应该符合法律的原则。因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补充性说明,必须符合被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不是法律解释而是立法活动。法律原则是法律基本精神的体现,遵守法律原则,就是捍卫法律的精神。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首先就要 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法律解释必须解决现实问题,根据现实需要提出、确定解决办法。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既产生现实的问题,又会形成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方法。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习惯和道德的方法,就是建立在社会公理基础上的解决方法。法律解释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和社会公理的要求,才会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其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与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行为规范,有的还已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才确立起来的,已经成为民间社会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得到了普遍的尊重和遵守,构成了民间秩序的基本内容。法律解释应该切实尊重这些规范,这不仅关系法律的实效,而且涉及法律的社会效果及民族传统的延续问题;第三,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在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和现实的同时,法律解释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对社会发展和去律进步起引导作用。法律持久的生命力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它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程度。因此,在本国实际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原则的范围内,法律解释应该具有一定的变革性,要从发展的角度考虑法律的解释工作;第四,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与法律相比,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够乃时反映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在解释法律时,将实践证明正确的政策件规定及时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就不仅是坚持合理性原则的体现,而且还是法治内在的特点和要求。 (三)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法制统一体现在一个国家,表现为法律的形式、内容和精神实质应该是高度一致的,法律的实施及其结果也应该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具体内容就是:①要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贝则、概念、技术性规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将对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不能把法律解释看成是个别的局部的行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一个法律部门的各项规定及各具体法律制度要相互协调,优化配置,整体应大于部分之和,才能更好地体现法的内容与精神的统一,更好地贯彻各项具体规定。法律解释工作应该有助于加强而不是削弱法律之间、法律内在的统一性;②要坚持各种法律解释之间已经建立的效力等级关系,解释工作要有全局观念、法治观念。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纵向上看,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法律解释权为统率的;从横向上看,是以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的解释权为核心的。这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存在着内在联系。加强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中的解释权、领导权,建立法律解释的约束机制,规范行政与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制统一的重要保证;⑧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例如法律概念语言文字的统一十解释文件体例的统一’各法律解释主体所做法律解释其名称的规范化等,从技术上保证法律解释活动服从法制统一的大局。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包括当 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 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但是,仅仅从历史的 角度,说明立法当时的法律意图,应该说是不够的。因为,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其中,现实的需要是两者统一的基础。事实上,由于解释者总是从自己所属的特殊视角看问题,他与法律的制定者一样,都有自己的历史局限。所以,要求他与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前的法律制定者持相同的立场和观点,客观上是很难做到的,主观上也是不必要、不合适的。这当然不是说,可以不顾法律的文字含义任意解释法律,而是说法律解释应该立足于法律实践的现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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