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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通行一种“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说到底这是关于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不仅国际法规范是这样,国内法规范也是如此,既要照顾短期利益,也要使之服从长远利益,不受一时一事之干扰。我国唐朝曾有过超过30年的债务发生纠纷,官府即不再受理的规定。这是时效制度的萌芽。现在,各国法一般都规定了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刑法上的追诉时效、行政法上的诉讼时效等制度,着眼点都是社会关系的长期稳定。现在,一方面,不能为了所谓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比如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于职工的短期利益必须适当照顾,不能一推了事:另一方面,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土地法》要求保护耕地,恰是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为了子子孙孙的长远利益,因为世界毕竟只有一个地球,中国也只有这一片土地。《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个体户等非法招用童工,也具有维护国家及个人长远利益之功能。 为了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求立法主体要有长远的眼光,高瞻远瞩,不仅有能力评估和比较共时性的诸种利益,并且有能力分析和判断历时性的利益态势,从而根据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的现状及发展趋向,审时度势,,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选择最佳的利益格局,确定最佳的利益方案,求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前述TRIPS的最终达成,不单纯是发明创造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矛盾之协调,而且也是在各国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的交错互补中得以形成的,尤其与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从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来看待其利益得失密切相关。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几乎不可能从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利,但另一方面,近期知识产权利益的损失,却使发展中国家赢得了相对改善的贸易环境,因而也符合其长远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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