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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教精神与法律发展 宗教也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在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成为民族文化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宗教精神对法律文明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法系乃是法律传统的聚合体。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之间尽管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历史差异性,但是二者的一个共通性特征是法律规范与宗教教义的内在融合。印度的婆罗门教直接影响着印度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构成了印度法系的法律基础;即使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外族入侵,伊斯兰法和英国普通法先后影响着印度的法律生活领域,但是以婆罗门教义为基础的印度本土法律依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并且不断传播到南亚和东南亚诸国家,对这些地区的法律文化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伊斯兰教确立了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结构。它不仅建立了比较完整系统的伊斯兰法的信仰基础和体系,要求穆斯林更相信真主是世界上惟一的主宰,相信伊斯兰教教义的惟一真理性,而且建构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行为规范体系,确立了以“五功”(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为主要内容的穆斯林义务系统,要求穆斯林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真主通过信使为他们定下的各种行为规则,从而把信仰基础与行为规范有机地熔铸到法律结构之中。这一独特的法律传统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广泛持久的影响。 在西方,基督教则推动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变革与发展。形式主义原则是近代西方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在近代以前它在除了西欧以外的其他地方还从未出现过。在西方,最初法律这一概念包括社会控制的所有手段,人们使用法律这一词汇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准则、风俗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式和城邦立法。到了罗马时代,法律逐渐从社会调整体系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罗马法的形式化运动,从而出现了一个法律发展的阶段。罗马法的形式化运动对近代西方理性法律以及法律形式主义的成长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一进程中,基督教的影响是不应被忽略的。11世纪以后,以罗马教会为中心的天主教逐渐成为西欧各国占主导地位的宗教,并且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教会法体系。尽管教会法极力维护教会的神学统治,但它本身亦有一些合理性的因素,诸如法律的权威性观念、法律的普遍性与自治性、权利义务观念、契约的平等性和合理性、对犯人进行灵魂感化和道德矫正、合理的司法程序等等。这些观念与规范,对近代西方形式主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深远。特别是教会僧侣在继承和传播罗马法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试图根据时代的需要对罗马法做出新的解释,关注法律程序的合理化问题,努力摒弃罗马法中严格的形式主义,使之趋于合理化。正是在这一过程中,罗马法的复兴浪潮与工商资本主义的发展彼此呼应,为近代形式主义理性法律的产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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