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三章 法与文化>>第二节 法与宗教
   
  三、我国宗教政策与法律调整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因此,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长期的基本的宗教政策。认真贯彻这一政策,正确对待宗教问题,这对于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现行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规定充分表明:
  第一,宗教信仰纯属公民个人的私事。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因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我国,法律保护公民正常合法的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破坏社会秩序。禁止借宗教信仰之名搞封建迷信,坚决取缔和制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禁止并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的反社会反人类活动。
  第三,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实行宗教同国家政治生活及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决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行政、司法事务,也不允许宗教妨碍或干预学校的教育事业。
  第四,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宗教现象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国家允许开展宗教事务的国际友好往来,但是,在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宗教活动的一个基本准则。必须防止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关系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允许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