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五章 法与科学技术>>第三节 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作用
   
 (三)法的内容为科学技术知识所丰富、充实
  首先,科学知识成为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理由。如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就是以医学、遗传学及其他生物科学的原理为依据的。关于卫生医疗、禁毒、环境保护的法律等,也是如此。其次,科学技术进步也使某些传统法律内容或原理发生改变。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环境权为当代人权内容增添新成分,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使传统民法上的财产法的原理发生变革,等等。再次,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规则经赋予法律效力后成为法律规范,从而使法律规范体系内增添了以科学技术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四)法的调整范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科学技术发展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方式和人类社会的组织结构,导致原有社会关系的改变和新社会关系的产生,也就使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不断出现和分化出新的法律部门。如科技发展带来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展和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能力的增强,使得维持人与自然统一生态系统平衡的问题提升为法律议题,进而导致环境保护法的产生。同样,由于外层空间开发、世界海洋资源利用以及知识、信息利用和保护的需要,产生了太空法、海洋法和知识产权法。此外,交通法、航空法、原子能法、生物技术法等都与现代科技的创造和应用直接相关。特别是当代科技在知识经济中的相对独立价值日益凸显,使得独立的科技法部门开始形成。
  (五)法的运作机制和技术受科学技术影响和制约
  科学技术影响立法体制、过程和方法,促进立法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率。“授权立法”体制的形成,就与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专业性、技术性立法激增而使立法机关难以胜任相关。先进、快捷、准确的信息传递、沟通手段,为立法的公开性和民主化的实现创造了物质前提,也为公众参与、监督和影响国家立法活动和过程提供了便利。立法预测、立法规划、法律草案拟定、法律议案表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乃至法律信息反馈中的资料搜集、数据统计、材料加工、文字处理等技术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借助电子计算机等技术手段,提高立法的科学水平和效率。
  科学技术影响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促进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的科学、理性和效能。电子信息系统、现代通讯设施、自动监控手段广泛用于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其结果是对违法犯罪的防范、监控、发现和惩治更为便利、准确、及时;从古代的“神判”、“天罚”到运用机械物理破案,再到动用电脑鉴别微量物证破案,其结果是刑事侦破过程的客观、理性和对恣意、擅断的排除;…基因技术用于亲子血缘关系鉴定,生物和医学技术用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其客观、准确程度令古代社会无法相与堪比;法律信息库及法律专家系统的建立,使认定事实、辨别和选择法律规范乃至适用法律规范做出决定的过程更加客观、理性,等等。当然,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也受现有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受科学技术手段在法律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成本的制约(如DNA鉴定技术囿于成本的考虑就难以在司法上普遍适用)。
  (六)法律观念、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受科学技术的影响计算机技术和现代交通、通讯、传播技术使时空阻隔减少,不同法律文化间沟通、对话、交流的/“度和深度加强,促使传统法律价值观发生变革,人权、自由、正义、平等、法治、民主等理念愈加深入人心。法律信息库和法律信息传输网络为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物质手段。科学技术进步还为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借鉴。19世纪的进化论、能量守恒转化定律、细胞学说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产生的基础;现代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也对法学方法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法治系统工程的提出,计算机技术用于法律信息传递、处理和运用的探索,概率论用于自杀、犯罪、婚姻问题的研究等,都是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深受科学技术影响的例证。
  (七)法的良善与否的评价尺度与科学技术的尺度相关
  法的良善既指内容方面,也指形式方面。法在内容和形式上良善与否的评价与科学技术的尺度相关。技术的尺度涉及法的形式,要求法可操作、可预测;科学的尺度既涉及形式也涉及内容,要求法符合客观规律和人的理性。
  (八)法在应对科学技术带来的困惑、挑战和问题中校调、发展
  如前所述,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和正在带来一系列困惑、挑战和问题,无论是生态的、环境的、核战争危险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人权威胁的,以及由医学、生殖、生物科学技术的运用所引发的种种伦理和法律上的困惑,都刺激和要求法律做出应答和解决,而这可能成为推动法律不断校调和完善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