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五章 法与科学技术>>第三节 法与科学技术的相互作用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近代以前,科学和技术活动属于很少为法过问的领域。近代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化、普遍化、复杂化,引发国家干预和法律调整的必要。在现代社会,法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作用一般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
  这一作用具体体现为:第一,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使之固定化、制度化。第二,法将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第三,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第四,法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二)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科技成果的应用,必然带来科技服务于社会与研究和发明者对科技成果享有专有权二者都具合理性的两难选择。这种两难选择借助纯粹的权力或道德手段都难以合理解决,法律却能以其理性的、权威性的权利义务设置使这一棘手的两难选择获得合理解决的可能。法将科技成果以权利形式设置成专利权、版权、信息控制权、发现权等,赋予它们以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成为可以独占、使用、处分、收益的产权,并由此派生出财产权、荣誉权、标记权、许可权、转让权、署名权、出版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传播权、改编权等知识产权,由此形成一系列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方面的法律关系,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三)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
  法是存在道德维度的,而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品德,因而法治之法作为一种价值理性,所蕴含的对人的生存状态、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关怀和尊重,就构成对科学技术的非理性、非人道利用的抑制,对因过度强调技术理性而导致的人的技术化、客体化和社会生活的技术化的矫正。但是,必须指出:第一,法并非天然的具有人文关怀的道德取向,正因此,我们才会追求法治这样一种制度的品德。第二,法治的这种价值理性是通过其形式理性即法的形式性、程序性、技术性特征实现的,因为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过程和手段本身的正当,在于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因而,对于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及其将人和人的生活技术化的弊端的控制,仍在相当意义上仰仗于法本身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合理性,因为一种不具有操作性的东西是难以制约可操作的东西的。第三,法要借助其形式理性以制约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而法的形式理性又受益和受约于科学技术理性,故而这可能又意味着对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控制可能又在相当意义上仰仗和受约于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说,法在总体上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第四,因而,法对科学技术的干预、控制应尊重科学研究和技术探索的规律,不适当的、违背科技发展规律的国家干预,也是一种过错,法律必须为国家干预划定界限。第五,在科学技术已成为一种社会事业和社会建制的情势下,对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控制,以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进步的推动,仅靠法律是不够的,而需要社会诸方面机制的综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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