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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保证生态文明,除法律自身特点以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形势严峻。关于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形势,我们在前面引证联合国的42000年全球环境展望》报告已有所提及。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碰到的问题则更为严重。比如,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耕地为1/3,人均森林为1/6,人均水资源为1/3,人均矿产资源为1/2,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增长,资源短缺将更加严重;同时,我们还存在大范围的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稀有物种迅速减少;日益频繁的自然灾害,受灾率、成灾率明显上升: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位,不仅民众受害,也是影响世界环境的主要国家之一。由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急剧推进工业化,贪图近利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我国的生态赤字不断扩大,成为未来民族生存的最大危机。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仅靠经济手段、政治手段和教育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必须运用规范的强制手段来扼制这种日益严重的形势,即用法律来制止破坏生态的行为。 第二,在解决生态问题方面,需要法律来调整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竞争经济的发展,恶化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竞争刺激了对资源的掠夺,而竞争的动力又来源于利益的趋动。因此,调整竞争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各竞争主体与自然的关系,是解决生态问题的一项基本措施。在国际上,联合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之所以难以贯彻,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就是发达国家不愿改变自己的高消耗资源的生活方式,以及不愿履行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在竞争的压力下不能不奋起直追。在中国国内,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这就是区域竞争。这是一种发展不平衡和利益不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而不是单项的政治或行政措施。由此,既需要法律规定普遍的生态保护标准和责任,也需要用法律确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保护生态的特殊责任,以及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帮助责任,同时还要法律规定特种行业的准入标准和特定的环保责任。 第三,生态文明的成果需要法律确认。在长期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们已经认识到许多自然过程的规律,获得了大量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创造出许多治理受害环境的有效方法和方案,这些都是生态文明的成果,这些成果要能够有效用地保护生态,就需要用法律将其规范化并付诸具体的生产生活活动当中。因此,法律应当确认人们已总结出来的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原则,确认重要的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操作程序,确认特定的保护范围(如区域、物种),激励创造和推广治理受害的环境和建设优良环境的措施和设施。总之,需要用法律手段确认已经获得的生态文明成果,使其具有贯彻的法律效力,以促进生态文明发展,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使受害环境得到治理和建设优良的环境。 第四,防止滥用科学技术。法与科学的关系前一章已经提到。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提出用法律手段防止滥用科学技术的问题。科学技术是双刃剑,科学是力量,但也包含毁灭人类的力量。它既能帮助我们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但它创造的设施、手段以及向自然索取的方法也能使人类毁灭。我们应当看到,每一次科学技术方面的重大发展,都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向前推进一步;但每一次对自然的重大破坏,也都与一定的科学技术发展有关。因此,我们必须用法律规范科学研究成果的运用,对一些重要的科学研究过程及范围也应当纳入法律范围予以适宜的限制(如在核能、特种病毒病菌、对人的克隆等研究方面),防止人们滥用科学技术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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