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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一、生态文明需要法律确认和保护
  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法律调整,生态文明的成果需要法律确认和保护;法律能够有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互动,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贯彻。应当说,这是法与生态文明的一般关系。这里我们说的法,既包含国内法,也包含国际法,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既是一个国家内部人们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也是一个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其实,中国很早就注意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制度化和伦理化。比如,先秦时期孟子在告诉梁惠王治国方案时就说道:“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
  数罟不入湾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秦时期的《吕氏春秋》也记载和提到一些制度,比如,在“孟春”一章中提到:“是月也,天气下降,地气上腾,天地和同,草木繁动。王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乃修祭典,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牝,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唐无卵;无聚大众,无置城郭,掩骼霾鹾。是月也,不可以称兵,称兵必有天殃……孟春行夏令,则风雨不时,草木早槁,国乃有恐;行秋令,则民大疫,疾风暴雨数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霜雪大挚,首种不入。”作为一个农业国家,初春季节正是农人备耕时期,亦是动植物复苏繁殖期,所以要求农人备耕,保护动植物的生长,这是顺应天时的,如果此时称兵打仗,误了农时,国家必然遭灾,即所谓“天殃”,所以把春季称兵与天殃联系起来,要求春季不行秋令、夏令等并不完全是迷信。在汉代,董仲舒更发展出天人合一,人副天数的理论。尽管这一理论中包含许多谶纬神学的内容,比如他说,“天有四时(春夏秋冬),王有四政(庆赏罚刑)”;“人有三百六十节,偶天之数也;形体骨肉,偶地之厚也;上有耳目聪明, 日月之象也”。但其中也不乏关于天人关系的正确因素,比如他多处提到的春生,夏养,秋收,冬藏,以及与保证农业生产的内容。董仲舒的理论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对人们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影响。
  在当前严重的生态问题面前,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探索解决的办法,并均有一些重要立法,比如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气象法》等。在这一方面,国际社会也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比如《人类环境宣言》(1972)、《世界自然宪章》(1982)、关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关于处理有毒废料的《巴塞尔公约》(1989)、421世纪议程》(1992)、《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1995)、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1997)等。但面对仍在继续恶化的形势,我们必须加强法律调整和治理的力度,因为这是一个关系到人类生存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