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三十六章 法与与生态文明>>第二节 法与生态文明的关系
   
  二、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要用法律解决生态问题,就应考虑生态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去我们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思路主要围绕在环境法领域,环境法对于生态的保护固然重要,但它只能是生态法律制度的一个部分,因为它只涉及自然领域,这对于解决生态问题显然是不够的。
  根据当前要解决的生态问题以及要确认的生态文明内容,生态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护自然,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第二,改善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方式,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方式应当符合自然的承受能力;第三,维护人类在生态方面的平等权利,消除在对良好生态环境享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由此,生态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包含三个基本的原则:保护自然,促进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们生活、生产模式的改变,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生态平等与正义,消除不平等现象。
  (一)保护自然,促进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求既能满足当代人的生存发展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构成危害,因此,要保证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护自然,保护可再生性资源不再受破坏,并使受到破坏的尽可能得到恢复;保证非再生性资源受到有节制地和合理地开发利用,并促进开发和使用新的清洁资源(如太阳能)。
  在确定保护自然促进可持续发展这一法律原则的问题上,涉及一个重要的法理学问题,这就是“人们何以对其后代负有义务?”我们认为,在人们何以对后代负有义务这一问题上,我们应当把人作为类来理解。类是现在和将来的总和。法律原则或道德原则在生态领域的质是类的质的表现,这种质就是整个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因为类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也是类积极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产物。类决定了一代人对下一代人负有义务,这首先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后被上升为法律义务,尽管还没出现的后代对我们来说是拟制的。作为法律义务它有一特点,即与权利对应。我们对后代(与我们不能在同一个时代存在的后代)有义务而无权利,因为他们作为权利主体,会按规律出现,同时,他们可能受到我们现在的不当行为的损害;他们对我们有权利而无义务,是因为我们可能损害他们,而他们则不可能损害我们。这些缘于时间的一维性。后代对我们虽无义务,但对他们的后代具有义务。
  保护自然,促进可持续发展,不仅对我们同时代人,也包含对我们的后代,都是一种义务。因此,它构成了生态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通过环保法系统的三大方面法律来实现。这三大方面的法律主要是:第一,防治污染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内容的法律;第二,专项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土地、河流、湿地、森林、珍稀动物和物种、特定自然景观等资源进行保护的法律;第三,标准及环保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规定排污标准、环保机构设置、环保机构管理权限及程序、生产机构的环保责任、环保奖惩措施等内容的法律。这些法律直接涉及到保护地球的生命力和多样性。
  (二)促进人们生活和生产模式的改变,提高生活质量
  这一原则要求调整和改变人本身的存在方式。过去我们的思维角度只关注自然对象(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其实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是存在两个方面的。作为人的对象的自然资源是一个方面,而人本身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人的存在方式——包括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决定了人对自然的关系状况。比如,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决定了人们对土地的大量需求,而无土栽培的生产方式则可减少对土地的需求;灌溉中的漫灌是一种生产模式,而喷灌又是另一种模式;普遍推广家庭汽车是一种生活方式,而建立发达方便的公交系统而辅以部分家庭汽车是另一种生活方式;使用汽油汽车是一种生活方式,使用氢氧原料汽车是另一种生活方式;建堤坝防洪和建立净水工厂提供挣水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保留森林和湿地以防洪、蓄水、净水并提供良好的空气和自然景观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