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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的基础是自然对人类有其承受力的限制,它不可能承受无限多的人口,也不可能承受无节制消耗资源的生活方式。人类只能在自然的承受力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只能在自然规律许可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因此,人类应当将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模式向这一方向调整。由此,我们不能将一切交给市场决定,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运用法律制度自觉地和有目的地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模式引向与自然和谐的方向。 这一原则将体现在涉及人们生活方式和生产模式的法律当中,而不一定有专门的单项法律,但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城市规划、公共交通的设置及管理、生产生活的能源的种类及消费方式、生产生活中重要的资源消耗性设施、设备的标准以及不同资源消耗的税收和补贴制度等。这些制度应当推动人们选择一种与自然和谐的高质量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模式。 本项原则以及前面的第一项原则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应当构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基本法律模式。由此能够保证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但是,这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解决生态方面的平等和正义问题。 (三)维护生态平等与正义,消除不平等现象 如果我们把第一个原则看作是主要涉及客体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涉及主体的原则,那么,这一原则所涉及的是主体之间的原则。这一原则所要解决的是在对于自然方面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问题。这一原则要求的是每一个民族,每一区域的民众,在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同样的权利,作为立法者和环境管理者有义务去保证这种权利的实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与联合国倡导的“为所有人提供有限的资源,而不是为有限的人提供更多的资源(Someforall,nOt more fOrSOme)”原则要求是一致的。 这一原则要消除两方面不平等的现象,一是国际上的不平等,二是国内的不平等。 国际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消耗大量的资源,而许多资源是来源于发展中国家的,比如石油、木材、矿石等。而一些有毒废料,则通过一定补偿方式堆放到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因此,发达国家消耗大量资源而又享受较好的生态环境,而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消耗较少资源而环境日益恶化。 对于解决国际间不平等的问题,这一原则必须通过国际对话,通过国际法确定发达国家的环保责任,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提供环保帮助的责任。 国内的不平等指的是在良好生态环境的享有方面区域的和民族的不平等。 在这方面,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在美国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 (environmentaljustice movement)中一些学者所作的研究是有参考意义的。这一运动有力地揭示了美国环境管理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不平等,它对于白人中产阶级所给予的保护要大于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比如,在白人区污染的处罚远高于对黑人区污染的处罚,白人区的环境要好于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居住区。这一运动还批评环境组织在环保方面更多的是关心树木和鸟类,而不是人们在生态方面的权利。更有学者探讨如何通过环保法实现环境正义的问题。比如有学者提出,环境正义的理念,是民权法理念在环境法中的运用,但是, 民权的基本价值是为反对多数人的压迫而提供保护的,而环境法则是要最大限度地促进多数人利益。这就必然涉及到这两种范式的协调问题。 中国在区域环境方面是存在问题的,这主要表现在东西部的差别和城乡差别。在东西部差别方面,东部工业发达地区存在严重的工业污染,而西部落后地区则主要是自然环境恶化严重,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以及原三线工业城市的工业污染严重。在城乡差别方面,农村的环保所受到的关注不如都市,比如,乡镇企业的排污所受到的限制和治理不如城市;在能源利用方面,许多农村缺乏电力,农村的电价是城市的一到两倍,更无天然气等燃料,只能割草砍树作燃料,因而使植被受到破坏,环境恶化。 中国的差别问题不同于美国的种族问题,中国的问题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是要解决梯度发展和共同发展的问题。因此,中国在运用法律解决东西部差别的问题上,一方面是要防止西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尽可能恢复受损害的环境,比如鼓励退耕还牧、种树种草以恢复植被,以及改变原有的农业生产模式等。对于东部则应在加大治理工业污染的同时防止东部污染行业及企业利用西部发展的机会向西部转移(这一现象已经出现)。在解决城乡差别问题上,应对城乡的工业生产及生活方式适用相同的环境标准,并以城市带动和帮助农村的环保发展。我们不能将农村的环保看成只是农村和农民的事,政府对农村的环保同样负有责任。此外,除了普遍规定所有企业对其污染的治理责任以及确保投资环保建设的收益以外,还应当确立政府在全国环保投入方面的责任,以保证区域环保的平衡发展。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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