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第二节
教学目标的陈述
一、教学目标的明确化
传统的教学目标的一个弊端是目标陈述上的含糊性。比如,语文课常见的教学目标陈述是:“培养学生分析能力”,“提高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体会劳动人民纯朴、善良、乐于助人的高尚情操”等等。这些目标中所提到的“分析能力”、“阅读理解能力”、“体会”等都是有关学生内部的心理状态。然而,所谓的“分析能力”、“阅读理解能力”、“体会”的具体含义是指什么呢?教师在教学中怎样去培养这些“能力”呢?我们怎么才能知道,经过教师的教学后,学生已经形成了这些“能力”或加深了“体会”呢?可见,这样陈述的目标是含糊不清的,无法观察,无法测量,更无法在教学中加以具体操作。
传统教学目标的另一个弊端是以“教学要求”代替教学目标。有学者(皮连生,1996)指出,我国大量公开出版的各类教学参考书往往以“教学要求”代替教学目标。教学要求陈述的是教师的行为,比如“继续对学生进行有感情地朗读课文的训练”,“教学生十以内的加法”等是对教师行为的描述,是要求教师做什么,而不是学生学习后要达到的学习结果,即学生的行为变化。因此,许多教师在写教案时,虽然也有“教学目标”一栏,但常常是把教学参考书中有关“教学要求”或“教学目的”的内容照搬过来。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教学目标应陈述在教学过程中所期待得到的学生的学习结果。如果仅仅以“教师应该做什么”来陈述教学目标,那么,教师这样做了,他的目标就达到了,至于学生的知识、能力是否发生了变化,能不能经得起测量、评价的检验,教师则不需要操心。显然,这样做是与教学目标的内涵相偏离的,因而,这样陈述的教学目标也是不明确的。
那么,如何陈述教学目标才是明确的呢?怎样才能实现教学目标的明确化呢?
第一,教学目标要用可观察的行为来陈述,使教学目标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教学目标的陈述要反映学生行为的变化,要陈述学生的学习结果。
下面我们通过对西方心理学家在教学目标陈述上的有关研究的分析,进一步理解如何实现教学目标的明确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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