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五编>>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9月,由英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等10国发起,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召开了世界上第一次多边性版权会议,会上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其后进行了两次增补、五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形成的1971年巴黎文本,是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批准的文本。根据该文本的规定,此后准备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只能参加1971年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7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批准了巴黎文本,且没有声明作任何保留。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不仅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条文和行政性条文两部分。就其实体条文而言,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采用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在一成员国首次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这两种情况下出版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同等的保护。同时,任何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中享有同该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等的保护。根据公约规定,不具有任何成员国国籍的作者,只要在任何成员国设有住所或习惯居所,也可享受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 
  (2)自动保护原则 
  公约规定,一成员国的作品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受到保护。这就是说,作品一旦问世,不必登记注册、送交样本,也不必在出版物上标明任何符号,即可自动享有版权。
  (3)保护独立原则
  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中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2.最低限度保护标准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不论是对本国作品还是对外国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受保护的作品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法或形式如何。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片权。公约将"发表权"和"收回作品权"作为各国可以选择是否提供保护的权利。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公约规定,一般作品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不少于公开放映起50年,匿名作品或笔名作品不少于作品发表后50年,摄影和实用美术作品不少于完成后25年。
    五、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订立后不久,美国和其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缔结了《泛美版权公约》,确立了与伯尔尼公约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反映了美国及其他美洲国家当时出版业的状况和同西欧国家的差距。二战后,美国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出版业也得到迅猛发展。因此,美国和西欧国家间都希望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版权秩序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达到某种平衡。于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1952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政府间代表会议,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于1955年9月16日生效。1971年,该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同时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参加该公约的国家中,有一些也同时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7月加入该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的某些规定是大致相同的,诸如国民待遇原则,保护独立原则,等等。这里只介绍其特有的主要内容。
  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亦称"非自动保护原则"。公约规定,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每份复制本上均须标有"版权标记",才能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如果已经有了版权标记,各成员国就不应再要求履行登记手续或其他手续。版权标记应包括三项内容:(1)作品首次出版年份;(2)版权符号◎;(3)版权人姓名。遗漏版权标记的作品丧失版权保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泛美版权公约》所要求的登记保护和伯尔尼公约所采取的自动保护的折衷。
  2.版权保护期限
  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3.作者权利的内容
  公约只规定了对版权人经济权利的保护,没有提到保护精神权利的问题。
  4.不溯及既往原则
  公约规定,当公约在某成员国生效时,对于已经永久进人该国公有领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权利,将不适用该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同为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国际公约。但《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水准比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水准要略低一些。为了妥当处理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防止一些国家退出伯尔尼公约转而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以致国际性的版权保护水平下降,《世界版权公约》第17条规定,任何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均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尔尼公约,否则,其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境内将不受《世界版权公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