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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列为三个新增议题之一。这说明,知识产权贸易和有形商品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经过各方努力,到1991年底,虽然整个谈判未取得一致意见,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则已形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标志着各个缔约方之间,在这个问题上已基本取得一致意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共由七个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为总条款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第三部分为知识产权执法;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五部分为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为过渡协议;第七部分为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下面介绍一下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协议首先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承认在国际贸易中就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多边结构的必要性。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上,协议表示愿意相互支持,并且明文规定,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权利的维护等方面,缔约方应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的实体条款,除缔约方之间争议的解决等有关条款之外,协议的规定均不应损害缔约方已对下列公约承担的义务:(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国际公约》;(4)《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在该协议范围内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争端,应按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原定的途径去解决。协议设专条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作出规定。指出,任何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国民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为了监督协议的实施,尤其是监督全体成员对协议所定义务的履行,并为成员提供协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机会,协议规定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协议明确规定,应是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为了使协议充分发挥作用,协议规定,未经其他缔约方同意,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 2.关于版权 协议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的实体条文及其附件的规定,同时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出租权进行保护。对表演者权和录制者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 3.关于商业标记 协议中的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协议规定,各缔约方均须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关于注册与实际使用的关系,协议规定,缔约方可以规定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商标,但不能把已经实际使用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决条件。缔约方可以规定商标转让的条件,但不得要求强制转让。商标持有人可以只转让商标而不转让与商标相联系的业务。协议禁止将原产地标记作商标使用,但如果已经善意取得了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又不会在公众中产生误解,则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4.关于专利 协议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对任何发明专利提供保护。保护范围包括食品、化工、药品、生产方法等。但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外科手术方法和动物品种等可以不在专利保护之列。关于专利的强制许可,协议规定,只有在专利的潜在使用方以合理的价格和条件向专利权人要求许可,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获准,或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允许强制许可。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协议允许缔约方以专门法或者版权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条件下,缔约方可以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规定一些限制。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6.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协议首先明确指出,缔约方基本同意《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有关规定,但不同意其中关于对布图设计强制许可的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除享有复制权外,还应享有进口权、销售权等项权利。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从提交登记之日起或从首次交付商业使用起不得少于10年,或者从布图设计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 7.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 协议要求缔约方在实施《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禁止不正当竞争时,应保护未公开的信息不受侵害。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未公开信息的合法所有人有可能禁止未经其许可的其他人,采取违背诚信经营的方式获得或使用此类信息。为了保障技术的正常转让及传播,协议要求缔约方通过国内立法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证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主要应禁止或控制人们普遍反对限制性商业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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