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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权力指个人、集团或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它的运行既可能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一般来讲,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之大,而且极有可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已被历史所反复证明。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不可忽视。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历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 在专制社会中,从现象上看,专制者的权力不受任何既定规范的限制,包括不受法律的限制。他可以根据自己自由的、不受限制的意志和偶然的怪想或一时的情绪,发布命令或禁律,无人能准确地预测他如何行使权力。在他的统治下,社会没有安全感,因为即使在他身边服侍的高官显贵也时常面临着被革职甚至被处死的危险。然而,从阶级分析的角度进行考察,就会发现,事情并非如表面那么简单,历史上更常见的现象是:一个极其暴虐甚至连本阶级根本利益都不顾的自私君主,其下场不是被人民推翻,就是被本阶级替换掉。由此可见,专制君主并非是孤家寡人在进行专制统治,而是作为一个阶级的代表在进行专制统治。也就是说,在社会关系的形式上专制权表现为专制君主对一切人的权力,而在实质上它是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权力。君主运用专制权力,其实还是有条件的,即不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不能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而为了满足上述条件,统治阶级逐步认识到以法律手段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性。这样,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比如规定官僚录用、官僚等级与职责、官僚系统内部监控等涉及权力运行环节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和制度在专制社会里就曾达到很高的水平,对建立和维护专制权力运行秩序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各国法律几乎一致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但权力的实际运行只能由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来完成。这有可能带来两种弊端,一是专制主义这种权力异化现象可能会出现。比如,长期行使权力的领导人身上出现的权力人格化。二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任何社会,由于生活的纷繁复杂,使得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成为必要。但是要看到,自由裁量实际是以临时创制的新规则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这使权力的行使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和服从于偶然性因素,所以极容易被滥用。 法律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第二,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主要包括:规定各权力主体(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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