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四编>>第二十七章 法与秩序>>第二节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利益的话,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对此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荀况说过:“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不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uj也就是说,人类生存所依赖的资源之有限性与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纠纷冲突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则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将有限的资源按规范的标准在社会成员之中分配,以定分止争。法律一股以三种形式划定权利义务的界限。一是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此类权利义务有许多具有不可让渡、不可放弃的性质,比如宪法上规定的反映公民基本法律地位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律规范塑造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框架结构。二是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这类权利和义务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可以设立、变更、解除,比如契约上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规范使权利义务界限更加清楚,使生活秩序更加精密。三是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针对一些权利义务模糊之处,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解释或加以推定,弥补社会生活秩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破绽。
  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立法,无论其水平多高,都只能是建立社会生活秩序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法律实施和秩序的建立还至少需要两个条件,即人们承认法律的权威性和人们对法律有正确的理解,而这些条件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充足的,因而纠纷是难以避免的。鉴于此,社会秩序的建立还必须辅之以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法则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手段。
  在原始社会里,部落与氏族之间的争端,如边界争执、人身伤害争执,一般都要通过暴力即血族复仇战争加以解决。漫无边际的暴力常使一个氏族或部落灭绝。在从蒙昧走向文明的原始社会末期,无节制的暴力和战争依次被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和赎罪所代替。国家产生以后,为了避免在相互循环的暴力冲突中造成人身与财产的无谓毁损和社会秩序的动荡,法律逐步以公力救济手段取代上述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私人纠纷。公力救济主要指司法救济。伴随着文明的进步,司法制度逐步完善起来。在现代国家里,私人可以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与对方平等辩论,澄清事实,得到依法做出的裁判,使冲突和纠纷得到缓和或解决。
  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属于社会基本安全,它们是人类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最起码条件。此种条件若不能维持,则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将被打破,社会将陷于一片混乱,一切秩序都将不复存在了。所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这种法律中最典型的部分即刑法,它把严重侵犯社会基本安全的行为,都视为对整个社会的侵犯,定义为犯罪。对于犯罪行为,规定了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即刑罚。并且,国家追究犯罪人的责任,一般不以告诉为要件,刑法是法律体系中国家强制力体现得最直接、最充分的一种法律,其惩罚之严厉、社会威慑力之巨大,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的,这对于社会基本安全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除上述秩序外,法还具有建立和维护政治意识形态秩序、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秩序的价值。

  本章学习重点:详见>>>>>
  本章教学计划: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