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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1755年),原名理·路易·德·色贡达,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其家庭是一个贵族世家。他的高祖父曾购买一块颈地,领地的名字叫“孟德斯鸠”,后来法国国王亨利四世为表彰其先祖为朝廷服务之功劳,遂将领地升格为“伯爵辖地”。他的祖父是波尔多议会的议长。祖父去世后,议长的职位由其伯父继承。孟德斯鸠的父亲拒绝了家庭为之安排的做教士的机会,选择了军人的职业。孟德斯鸠7岁时丧母,他的早期教育是在巴黎接受的。1706年他回波尔多上大学,学习法律,先后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毕业后任律师。l 713年,他父亲去世,他回波尔多任议会顾问,并和一中校的女儿结婚,妻子给他带来了10万利弗尔的嫁资。1716年,其伯父去世,让他继承了波尔多议会议长的职位和领地,并遵照其伯父的遗嘱改名为“孟德斯鸠男爵”。也就是在这一年,他成为波尔多科学院成员。由于不愿过从政的生活,孟德斯鸠将波尔多议会议长的职位卖给了他人,获资60万镑,他以此为资金周游西欧列国,先后到过维也纳、匈牙利、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罗马、那不勒斯、慕尼黑、法兰克福、阿姆斯特丹,最后抵达伦敦。在旅途中,孟德斯鸠了解所访问国家的历史风俗,社会百态。不带偏见地记载这些国家的农业、工业、商业和政治情况。这种游历扩大了孟德斯鸠的知识视野,他在游历中留下的笔记也成为日后写书著说的资料来源。与此同时,他分别成为法国、英国以及柏林科学院的院士。1755年2月,孟德斯鸠在旅行途中获病,回巴黎后逝世。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的信札》。这是一本借一个旅法波斯人之口来抨击法国社会现实的著作,出版后虽致路易十五于不快,但为社会所欢迎。在他生前就重印20多次。还有《罗马盛衰原因论》,作者借对历史的考察来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孟德斯鸠通过对罗马历史的考察,得出结论:罗马之所以兴盛在于建立了共和制度,政治修明,严于法纪,民风淳朴,战士勇敢,每个公民享有国家政治权利,人人都关心国家的命运。而罗马衰亡的原因在于抛弃共和制走上专制主义的道路,这个时期的罗马君主残暴,战争频繁,法纪败坏,财富不均,于是世风日下,公民们不再热爱自己的祖国,这样罗马便一天天衰落下去了。孟德斯鸠十分注重法制,正因为如此,他写下了其最为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1748年)。在这部著作中他集中阐述了法的重要性,以及他对社会政治的一系列重要看法。该书出版后两年之内重印了22次。我国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派人物严复最早将此书译成中文,书名为《法意》。《法意》一书的出版,对我国早期资产阶级革命运动起了很大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社会思想很丰富。在社会或国家的起源问题上,孟德斯鸠不赞同社会契约论。尽管如此,他还是主张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决非霍布斯所描述的那种“人对人像狼”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的状态。霍布斯之所以把它描述成战争状态,完全是由于把社会状态中的情况放到了自然状态之中去了的结果,也就是说,真正的战争状态是会有的,但那不是在自然状态之中,而是在社会状态之中。孟德斯鸠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之所以是和平的,乃是由于人们遵循自然法而行事。这种自然法,具体地讲共有四条:第一条是和平。孟德斯鸠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由于知识不多,所以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只能首先感觉到自己是软弱的,是极端怯弱的,“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平等的感觉。因此,他们并不想互相攻打,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 自然法的第二条是寻找食物,人感到软弱,又感到需要,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第三条叫做自然的爱慕。孟德斯鸠说:“畏惧人逃跑,但是互相畏惧的表现却使人类互相亲近起来。此外,一个动物当同类的另一个动物走近时所感到的那种快乐,诱使它们互相亲近。加之,两性由于彼此间的差异而感到的情趣也会增加这种快乐。因此,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的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自然法的第四条就是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他认为,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之外,又逐渐得到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第二种联系,这是其他动物所没有的,也就是某种理性上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人类之间的相互结合又增添了一项新的理由,因此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也就构成自然法的第四条。孟德斯鸠认为,正是这最后一条,这种愿望,是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根本动力。这样,在关于社会的起源问题上,孟德斯鸠抛弃了订立契约之说,而把社会的形成看成是自然法使然的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
    和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当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他们也就进入了战争状态。要想消除人类社会的战争状态,唯一的办法就是订立“人为法”,以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法来确立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孟德斯鸠认为,法是一种最普遍的东西,宇宙的和谐与秩序都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亡的。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入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也有他们的法。” 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的法就是人为法,它包括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还包括处理国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政治法,以及处理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以法来治理国家是孟德斯鸠最主要的思想,也是西方法制思想的典型体现。孟德斯鸿的《论法的精神》就是对法的全面研究。他认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法律实际上是和这个国家或民族中的许多因素相联系的,它可以说是诸因素的影响之综合物。他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群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当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与其渊源,和立法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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