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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孟德斯鸠的社会思想中,最著名的要算他的三权分立学说了。关于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从他关于自由的思想谈起。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分成两种: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一种是政治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上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至少相信自己有安全。关于政治上的自由,孟德斯鸠明确指出,它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政治上的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应该不应该做某件事情要以法律为准则,因此,政治上的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那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种权利。他认为,这种政治的自由只存在于那种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政治宽和的国家中,而这种国家只能是那种实行共和或者君主立宪的国家,如英国的政制那样。
    孟德斯鸠认为,一般来说有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又根据全体人民还是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而分为民主政治与贵族统治;君主政体是按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单独一个人掌权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天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他认为,在专制政体下,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而已。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孟德斯鸠极力把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区分开来,但是,他自己所主张的还是那种能实施政治自由的政体,而在当时来说,这种政体的典范也就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而英格兰政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三权分立。在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之前洛克就已经论述了这个问题,根据英国政治的实践,孟德斯鸠把洛克的三权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改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如果说洛克的分权说实际是两权分立(行政与外交合一)的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孟德斯鸠不仅继承了洛克的思想,而且将其作了发展。洛克提出三权分立时是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理论设想而提出的;孟德斯鸠论述三权分立时,已经不是政治制度的设计方案,而是政治制度的实践总结了。孟德斯鸠指出,只有三权分立,才有可能限制权力的滥用,才能给公民以政治的自由,如果不这样,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孟德斯鸠强调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具体地说则是由贵族团体和平民代表的团体同时拥有立法权,实际上也就是立法权在上下两院,由贵族组成的上院只有否决权、无创制权,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创制权掌握在下院手中。至于行政权,他认为应掌握在国王手中,而司法权则应由选自人民之中的人员所构成的团体来行使。总之,和洛克一样,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是以求得政治自由和限制权力滥用为目的的。在孟德斯鸠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限制权力滥用来说,三权分立的理论是有其一定的意义的,然而就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也带有阶级分权的特色。为了保留上院,孟德斯鸠认为贵族是不能没有的,而且他赋予贵族以一定的立法权。此外,孟德斯鸠的立法权在人民,特别是在下院的平民手中的说法,也是具有欺骗性的,因为在他看来,那些地位过于卑微的劳动者是没有自己意志的人,他们不具有公民投票权。
    孟德斯鸠还认为,在君主制下,由于缺少权力的分立,就有可能出现君主滥用权力的问题,所以应该找到一种能够牵制君主的力量。这时他想到的力量不是民众,而是教会,是宗教势力。他说,有一件东西人们有时可以拿来对抗君主的意志,那就是宗教。这是因为宗教的法规是高一级的训条,它们支配着老百姓,同时也支配着君主。他认为,宗教是唯一约束那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人们的缰绳。由此可见,孟德斯鸠在宗教观上基本上与伏尔泰相似,那就是主张一种道德宗教。在他看来,宗教和道德一样,是一种规劝的力量而不是法律那样禁止的力量,因而宗教总是有必要同道德取得一致,因为一种宗教即便是虚伪的,它也是人类所可能使自己诚实廉正的最好保证。和伏尔泰不同的是,伏尔泰的宗教是用来对付民众,是用来维护上层人物的利益的,而孟德斯鸠的宗教除了约束民众之外,还要约束君主,甚至可以说主要是用来约束君主的。孟德斯鸠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宗教确实被利用来反对君主专制,如历史上的多次民族起义,特别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就披上了宗教的外衣。实际上,虽然历史上教会与王权之间存在不断的冲突与斗争,但他们在总体利益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的联合要远多于斗争。因而孟德斯鸠看法有其片面性。
    孟德斯鸠历史观中的精髓是他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具有规律性的思想。他十分注重探索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问题。早在《波斯人信札》中,作者就表述了世界是发展变化的观点。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中,作者第一次概括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历史观,探索了社会历史演变的基本原因。在作者看来,罗马的兴盛主要在于它的共和制度、法律及民风,而罗马的衰败则在于上述那些优点的丧失。通过罗马兴衰原因的阐述,他说明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受因果规律制约的,有其客观的必然性。此外,他也是为了借古喻今,宣扬其政治主张,进而达到反封建专制暴政的目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更进一步地提出了世界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各自发展规律的思想。因为“法”这个词本身含有规律的含义,在书中作者是把“法”同“规律”相提并论的,认为人类社会也存在在性质上不可变易的规律。难能可贵的是,他不仅把人类社会视为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而且是把这个社会发展规律看作是社会本身所固有的,非外部强加给它的客观存在。当然,他对规律的看法也常常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如他有时把法规同社会规律混为一谈,甚至得出人可以“更改自己所创定的规律”这样错误的论断。同他未能发现推动社会发展的终极原因一样,他关于入类社会历史发展具有规律性的思想也不可能是很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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